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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科技: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02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邓少波律师、王柯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经对公司提供的就本次股东会召开的相关资料进行核查和验证,现就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所涉内容发表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决定于2026年2月27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2月1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投露平台 (0,bsecn)技露了《河南交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金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6-008,以下简称“《通知公告》),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金议登记方法等事宣 进行了公告。

2、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7日15:00在公司会议室开,董事长梁流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事项与“《通知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筒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2月26日15:0-2026年2月27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召集召开程序合 法。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1、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为股权登记日(2026年2月24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2、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8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53,97,0,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7%券其

中,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表决的股东共1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5,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4、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如下议案进行审议:

1、《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符,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就议案内容进行了表决。

(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同意股数53,997,30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

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同意股数140,000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经本所律师核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予以确认。

五、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审议的议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其他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第一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经办律师:

邓少波

经办律师:

王柯

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2026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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