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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诚科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207证券简称:众诚科技公告编号:2026-034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加强和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管理,科学、客观、公正、规范地评价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业绩,建立和完善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公司内部董事、外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以公司经营与综合管理情况为基础,根据经营计划完成情况、分管工作职责及工作目标完成情况、个人履职及发展情况相结合进行综合考核确定薪酬。

第四条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三)责、权、利相匹配及按绩取酬的原则;

(四)与行业市场化竞争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下设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以及初步确定薪酬方案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三章薪酬与考核管理

第七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所担任的管理职务或岗位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公司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办法执行。

(二)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亦不领取董事职务津贴;

(三)独立董事: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除此以外不再另行发放薪酬。

外部董事、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八条公司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以及个人业绩按公司相关薪酬标准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

(一)基本薪酬:即月度工资标准,根据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固定指标给定,按固定薪资逐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以年度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公司每年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管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其中绩效工资占比

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

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如涉及);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

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不包括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股权激励计划需另行制定专项方案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薪酬的发放与止付追索

第十二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不予

发放年度绩效薪酬: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或辞职的或被公司免职的;

(五)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七条《公司章程》或者相关合同中涉及提前解除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的补偿内容应当符合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合法权益,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河南众诚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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