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12证券简称:智新电子公告编号:2025-091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
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公开征集表决权的议案》。
2、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
1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出具了核查意见,同意实施本激励计划。
3、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联董事在对相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履行了回避表决的义务。2024年10月9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公司独立董事魏学军、张松旺作为征集人就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的本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向全体股东公开征集表决权。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披露的《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4-072)、《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公告》(公告编号:2024-067)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4、2024年9月30日至2024年10月17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
网、公司官网及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拟认定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名单向全体员工
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核心员工和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披露了《监事会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73)和《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4-074)。
5、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书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2办理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
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4-077)。
6、公司于2024年10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
会议、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以上会议均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就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 2024 年 10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披露的《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权益授予公告》(公告编号:2024-081)、《监事会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4-083)和《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7、2024年11月22日,公司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
司完成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股份登记手续,并于2024年11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 上披露了《2024 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授予结果公告》(公告编号:2024-091)。
8、2025年11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公司第四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审议并发表了一致同意的意见。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就公司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及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1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
3(www.bse.cn)披露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89)、《关于调整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0)、《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9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092)、《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
整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等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说明
1、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
24个月、36个月。
本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
首个交易日起至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解除限售比例为40%。本激励计划授予登记日为2024年11月22日,第一个限售期已于2025年11月22日届满。
2、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说明公司授予激励对象的限制性股票符合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的各项解除限售条件:
序号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情况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公司未发生左列
1意见的审计报告;所述情形,满足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解除限售条件。
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激励对象未发生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左列所述情形,
2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满足解除限售条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件。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4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对应考核年度为2024-2026年三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
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各年度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考核公司业绩考核指标安排年度
第一个解2024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
除限售期年2024年营业收入不低于46665万元;根据公司2024年
第二个解2025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年度报告,公司
除限售期年(1)2024-2025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99417万元;2024年营业收入3(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5年营业收入增长率49684.47万元,
不低于30%;满足公司层面业
第三个解2026公司需达成以下条件之一:绩考核要求。
除限售期年(1)2024-2026年营业收入之和不低于158256万元;
(2)以2023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6年营业收入增长率
不低于45%;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涉及的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解除限售期内,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若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四)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
公司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个人业绩考核,考核期与公司层面业绩指标对应的考核本激励计划第一
年度相同,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考核结果确定其实个解除限售期可际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与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对照关系如下表所办理解除限售的
示:
激励对象有43个人考核年度考核结果合格不合格名,相关人员在
4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100%0%
2024年度的个人
若公司层面考核年度业绩达标,则激励对象个人当期实际可解除限售的股票数量层面绩效考核结
=个人当期可解除限售额度×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果均为合格,个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人可解除限售比下期解除限售。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其它本计划规定的不得例为100%。
成为激励对象情形的,公司有权终止对其的股权激励,其已获授予但尚未解锁的激励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综上所述,公司2024年限制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限售条件已成就,43名激励对象满足解限售的股份比例为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的40%。
三、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基本情况
1.授予日:2024年10月24日
2.登记日:2024年11月22日
3.授予价格:4.22元/股
4.本次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人数:43人
55.本次符合解除限售股票数量:337748股
6.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明细表:
本次符合解除限售本次符合解除本次符合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限售的限制性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姓名职务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占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数量占目数量(股)
(股)限制性股票总数的前股本总额的比例比例
赵庆福董事长52687210742.50%0.02%
李良伟董事、总经理52686210742.50%0.02%
董事、副总经120000.01%
孙绍斌300001.42%理
李刚副总经理30000120001.42%0.01%
赵庆国财务负责人30000120001.42%0.01%
赵鑫董事会秘书30000120001.42%0.01%
核心员工37人61900024760029.32%0.24%
合计84437333774840.00%0.32%
注:1、因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只
可转让25%,上表中相关人员超出25%的部分将计入高管锁定股。上表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股票时,还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相关规定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作的公开承诺。
2、上表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人数为43名,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337748股,占公司目前总股本的0.32%。公司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不存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规定
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况,其解除限售资格合法、有效且公司业绩考核目标已达成、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已届满,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拟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对符合解除限售条件的43名激励对象共计
337748股限制性股票办理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四、相关审核意见
1、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意见经核查,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认为: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限售期已届满,公司未发生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
6效,公司业绩考核和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均达到要求,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
售比例均为100%,各激励对象可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数量与公司及其个人考核结果相符。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审议程序合法合规,行使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一致同意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并办理解除限售相关事宜。
2、律师法律意见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认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已届满,本次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及限制性股票数量符合《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五、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五次会议决议;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第一
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回购价格调整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调整及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
就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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