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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新电子: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212证券简称:智新电子公告编号:2026-015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

东回报规划和机制,积极回报股东,增强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综合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制定了《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原则

公司应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公司战略目标及未来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情况、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理诉求、社会资金

成本、公司现金流量状况等因素,结合相关监管规定及《公司章程》要求,审慎确定利润分配方案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考虑因素

基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公司的发展战略、经营环境、盈利能力、股东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和监管政策等因素的基础上,公司将充分考虑目前及未来的资本金、业务发展、盈利规模、所处发展阶段、投资资金需求和自身资金流动性状况等实际情况,平衡业务持续发展与股东综合回报二者间的关系,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具体内容

(一)利润分配方式

公司釆取现金、股票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分配利润,并优先考虑以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及比例

公司在当年度盈利、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当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不存在影响利润分配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在满足公司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在北交所上市后三年内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的30%。公司在确定现金分红的具体金额时,应当充分考虑未来经营活动和投资活动的影响,以及公司现金存量情况,并充分关注社会资金成本、银行信贷和债权融资环境,以确保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

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3)公司认为可能影响未来十二个月公司经营的其他事项。

(三)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董事会根据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为保持股本适度扩张与业绩增长相适应,公司可以实施股票股利分配。股票股利分配可以单独实施,也可以结合现金分红同时实施。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1、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由董

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提出、制订。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制订的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2、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且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之后,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时间

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董事会应在2个月内完成实施。

(六)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公司根据经营发展情况,每三年对本规划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重新审阅。

公司由于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公司相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

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中如减少每年现金分红比例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该议案时应当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股东权益保护

1、征集中小股东意见和诉求

(1)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

四、本规划的实施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特此公告。

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0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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