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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新电子:2025年年度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5-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葛言、郭琳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得到公司的承诺和保证,即公司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文件和资料及所作的陈述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无遗漏、虚假、隐瞒和误导之处,其中文件和材料为复印件、影印件、扫描件、副本的,保证与正本或原件相一致。

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作为公司为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会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以公司提供的文件及有关资料为依据,对本次股东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26年4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议案》的议案。

2026年4月22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了《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对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宜进行了公告。

2026年5月15日下午15:00,本次股东会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赵庆福先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6年5月14日15:00—2026年5月15日15:00。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会议召集人资格、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股权登记日为2026年5月8日,股权登记日

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代表的股东共9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6,335,96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5%。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9人,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1.95%,0名股东通过网络方式参与投票,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部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经验证,上述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资格均合法有效,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验证,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会议通知》列明的事项一致;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中未列明事项进行表决的情况。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会议通知》中的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2、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4、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5、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同股数为354,593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6年-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情况:赞同股数为354,593股,反对股数0股,弃权股数0股。

7、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8、审议通过《关于确认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和2026年度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赞同股数76,335,96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监

票、计票,当场公布了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审议的议案、表决方式和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肆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下接《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关于潍坊智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葛言

郭琳

2026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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