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事项内容发行人名称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223
注册资本15728.50万注册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6号主要办公地址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望海街道盐嘉公路新兴段336号法定代表人唐旭文实际控制人唐旭文联系人陈明
联系电话0573-86880650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6月9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3990.78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2207.01万元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发行字[2022]900号文核准,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亿精密”、“公司”或“发行人”)于2022年5月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790.00万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每股发行价为3.21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2165.9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624.88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0541.02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
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21号)。
1公司因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股票数量为人民币普通股568.50万股,
由此增加的募集资金总额为1824.89万元,扣除发行费用158.90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1665.99万元,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的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200Z0034 号)。包括初始发行(不含超额配售选择权)与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新增发行在内的本次发行最终募集资金总额合计为13990.78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金额1783.77万元,本次发行的最终募集资金净额为
12207.01万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中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荣亿
精密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在尽职推荐期间,中德证券积极组织协调各中介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的相关工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交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规定提交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严格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4号——保荐机构持续督导》等规定,履行职责。包括:
1、督导发行人公司治理情况、规范运作、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
2、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3、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
2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相关股东的承诺履行情况;
5、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6、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交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7、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交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8、及时向北交所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其他相关文件等。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发行人因存在“银行实际授信额度超出前期披露额度”、“与安徽飞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合作重大事项存在未及时履行审议决策程序与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于2024年8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170号),于2024年9月20日收到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浙江荣亿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1号)。发行人已就相关情况提交整改报告,采取补充履行审议程序、履行信息披露等整改措施。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发行人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发行人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在尽职推荐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
规定尽职开展相关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协调和核查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发行人提供专业意见,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中德证券对发行人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查阅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相关规章制度,抽查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文件等。
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发行人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2023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全部销户。发行人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九、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申报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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