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25证券简称:利通科技公告编号:2026-022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3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
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
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确定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开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的原则,同时与外部薪酬水平基本相符;
(二)责、权、利对等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体现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与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五)绩效原则,薪酬标准与业绩考核相挂钩,个人收入与公司效益相结合。
第二章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
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五条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独立董事采取固定董事津贴,津贴标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按规定执行,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七条公司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其所担任的职务和对公司的贡献,按公司相关薪酬与绩效考核办法领取薪酬;其薪酬由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基本薪酬主要考虑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确定;绩效薪酬(含月度绩效、年度奖金等)根据其担任职务的工作性质、经营指标、绩效考核情况及利润目标达成情况等综合因素核定。
公司应当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
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依据公司薪酬发放相关规定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及公积金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按照公司考勤规定扣减的薪酬;
(四)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四章薪酬管理与调整
第九条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变
化而作相应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发生岗位变动的,离任及接任
者以任免决议的时间为准,按实际任期计算薪酬。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依据公司相关工作制度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可以由公司据实报销。
第五章薪酬的止付追索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可根据实际
情况给予降薪或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一)严重违反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四)离开本职岗位或不再具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资格或无法履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
(五)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有所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漯河利通液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