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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6-044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拓宽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公司拟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长虹财务公司将在其经营范围内根据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要求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

(二)决策与审议程序2026年4月27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与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续签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以4票同意、3票回避、0票弃权、0票反对表决通过。关联董事邵敏先生、沈云岸先生、高剑先生回避表决。本议案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2026年审计委员

会第二次会议、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需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法人及其他经济组织名称: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35号长虹商贸中心2层东侧

企业类型: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2013年8月23日

法定代表人:张晓龙

实际控制人:绵阳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注册资本:2693938365.84元

实缴资本:2693938365.84元主营业务: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关联关系:长虹财务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

财务状况:

根据长虹财务公司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截至2025年12月31日,长虹财务公司资产总额为20752349632.94元,负债总额为17014280274.34元(其中吸收存款14624661748.14元),所有者权益3738069358.60元,2025年度,长虹财务公司实现营业收入158152170.03元,净利润105089737.58元,计提信用减值准备614688.5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519124556.14元。

履约能力分析:长虹财务公司资信情况良好,根据其财务及经营情况和实际履约情况分析,具备充分的履约能力。

信用情况: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一)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长虹财务公司吸收本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向本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长虹财务公司为本公司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公司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二)交易定价的公允性

上述定价政策基于市场利率、第三方定价及监管要求制定,通过与主要商业银行、同信用级别第三方等同类交易对比,确保定价符合公允性原则。

四、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拟与长虹财务公司签署为期一年的《金融服务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方

甲方:指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范围内的相关子公司

乙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二)协议签署方

1.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合作,由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相关金融服务。

2.甲、乙双方互相视对方为重要的合作伙伴,充分发挥在各自领域的优势,

通过业务合作达成共同发展,实现合作双方利益最大化。

3.甲、乙双方同意建立高层定期会晤和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业务信息及合作情况。

4.甲、乙双方之间的合作为非独家的合作,甲方有权自主选择其他金融机构

提供的金融服务,乙方亦有权自主选择向除甲方以外的对象提供金融服务。

5.甲、乙双方应遵循平等自愿、优势互补、互利互惠、共同发展及共赢的原

则进行合作并履行本协议。

6.乙方承诺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上市公司监管机构有关规定

与甲方开展业务和进行资金往来,不损害甲方特别是甲方中小股东的利益。

(三)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存款服务、贷款服务、票据贴现服务、资金结算与收付服务、票据承兑服务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的

财务公司可办理的其他业务,乙方具体业务范围如下:1.吸收成员单位存款;

2.办理成员单位贷款;

3.办理成员单位票据贴现;

4.办理成员单位资金结算与收付;

5.提供成员单位委托贷款、债券承销、非融资性保函、财务顾问、信用鉴证

及咨询代理业务;

6.从事同业拆借;

7.办理成员单位票据承兑;

8.办理成员单位产品买方信贷和消费信贷;

9.从事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投资;

10.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四)服务价格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具体为:

1.关于存款服务

(1)甲方在乙方开立存款账户,并本着存取自由的原则,将资金存入在乙

方开立的存款账户,存款形式可以是活期存款、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等;

(2)乙方吸收甲方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

规定的利率下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存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2.关于贷款服务

乙方向甲方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当时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贷款规定的利率上限,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贷款服务所确定的利率。

3.关于结算服务

(1)乙方根据甲方指令为甲方提供付款服务和收款服务,以及其他与结算业务相关的辅助服务;

(2)乙方为甲方提供各项结算服务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

该类型服务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4.关于其他服务

乙方为甲方提供其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类型服务规定应收取的费用上限(如适用),原则上同等条件下亦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向甲方提供同种类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五)交易限额1.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存放的每日存款余额(包括应计利息及手续费)不超过11.5亿元,同时,甲方在乙方的存款余额不应超过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最高授信金额(包括贷款、担保等);其他授信项下业务以双方签订的授信

协议为准,最高不超过授信协议规定的最高限额。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有效期内每一日甲方在乙方最高未偿还贷款本息不

超过人民币11.5亿元。

3.乙方根据甲方需要提供的其他中间业务服务,以双方约定为准。

(六)乙方的承诺

1.乙方将按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提供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并根据甲方实

际需要为甲方设计个性化的服务方案;

2.乙方配合甲方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3.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乙方将及时告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损失发生或

者扩大;

(1)乙方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2)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3)乙方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4)乙方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5)乙方任何一项监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条规定的要求;

(6)乙方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7)乙方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乙方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

乙方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

(8)乙方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

的10%;

(9)乙方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乙方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0)乙方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11)其他可能对甲方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乙方出现上述情形,甲方将及时启动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乙方承诺将及时提供相应信息并采取措施或根据甲方的要求及时消除上述风险因素,对于甲方按风险处置预案程序采取的措施,乙方应予以配合和支持。

4.甲方将定期或不定期对乙方进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出具风险评估报告,乙方承诺根据甲方要求提供进行风险评估的全部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的《金融许可证》、《营业执照》、主要财务经营指标、月报、季报、年报,乙方的年报应当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5.乙方保证甲方在本机构存款的安全性、独立性和保密性,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的原则,各项业务的开展均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示。

6.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意愿提供票据、结算等服务的及时性、有效性,并就相

关业务开展情况及时通知甲方。

(七)协议的生效、变更和解除

1.本协议经双方签署并经过相关法律程序后生效,有效期一年。本协议生效后,双方于2025年4月25日签署的《金融服务协议》终止。

2.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可以变更和解除,在达成书面协议以前,本协议条款仍然有效。

3.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或者不可执行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4.因国家新法律或政策颁布或对原法律或国家政策的修改等导致不能履行

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本协议,经双方友好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五、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旨在拓宽公司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与财务费用,获取安全、高效的财务管理服务,提升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同时,长虹财务公司从事的非银行金融业务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一部分,受到国家监管部门的持续和严格监管,且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中约定,长虹财务公司向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提供的各类金融服务定价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存款利率不低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贷款利率及收费标准不高于中国主要独立商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标准。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与公司在其他商业银行存贷款并无实质差异。因此,公司与长虹财务公司开展金融服务业务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利益得到了合理保证。

六、风险提示

长虹财务公司资产情况优良、资信情况良好,公司已经建立了风险评估机制,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的《关于对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公告编号:2026-033)。同时公司修订了《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以切实保障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安全性、流动性,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方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上披露的《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公告编号:2026-045)。

七、备查文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

(二)《2026年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2026年审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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