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6-034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
(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与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及经营目标相结合的原则;
(五)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考核管理机构,负责制定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审查其履行职责情况并进行年度考评。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考核制度和薪酬方案。
第五条公司发展管理本部、财务部配合董事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公司董事的薪酬构成
(一)内部董事(不含职工代表董事)
指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其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内部董事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按其岗位对应的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内部董事同时在公司兼任高级管理人员,其薪酬标准和绩效考核依据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管理办法执行。公司对内部董事不再另行发放董事津贴。(二)职工代表董事公司职工代表董事是公司的员工,按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岗位领取岗位薪酬,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三)外部董事
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
(四)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为每人每年度10万元(含税)。独立董事不参与公司内部与薪酬挂钩的绩效考核。独立董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七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构成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构成,其中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之五十。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主要体现绩效结果导向,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绩效考核
第十条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独立董事的履职评价采取自我评价、相互评价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绩效考核体系应包括公司业绩指标与个人绩效指标。
(一)公司业绩指标:应客观、透明,通常包括反映股东回报和公司价值的综合性指标和反映成长性的指标。
(二)个人绩效指标:根据岗位职责重点工作目标设定,应清晰、可衡量。
内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
第五章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第十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四条如公司亏损的,应当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审议各环节特别
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动要求。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五条公司对属于国内外顶尖稀缺技术人才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实行特殊的薪酬决定机制。第五章薪酬止付追索
第十六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第十七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如有),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及解释。
第二十条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