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6-045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27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及化解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资金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要求,公司制定了《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四川长虹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存贷款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一条公司成立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领导小组组长,为领导小组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与合规风控部、审计部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存款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存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公司董事会负责。领导小组在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长虹财务公司的日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严控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
第二条存贷款风险预防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存贷款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在长虹
财务公司存款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督促长虹财务公司建立健全与执行内部风险控制制度,并定时提供相关信息;
(四)实时关注长虹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加强风险监测。定期对长虹财务公
司进行流动性压力测试,并对测试结果进行验证;从四川长虹电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虹集团”)、长虹集团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各部门应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将存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第三条领导小组作为风险应急处置机构,一旦长虹财务公司发生风险,应
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二章风险信息报告
第四条建立存贷款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每
半年由财务部根据长虹财务公司提供的资料起草风险评估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董事会审议。同时,公司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充分了解长虹财务公司相关信息,加强风险评估管理。应定期取得
并审阅长虹财务公司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发生存贷款业务期间,应定期或不定期取得并审阅长虹财务公司的月报以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报,评估长虹财务公司的业务与财务风险。
第六条定期报告主要内容为:
(一)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的相关数据;
(二)长虹财务公司经营状况、财务指标;
(三)可能对该存贷款在未来造成影响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四)对以上各项情况的风险分析评估。
第七条不定期报告的内容包括:在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异动的原因,长虹
财务公司的资产负债和头寸状况、已采取及拟采取的措施。
第八条当长虹财务公司出现存贷款异常波动风险时,领导小组应及时向长
虹财务公司或监管机构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形成书面报告递交董事会。
第三章风险处置程序与披露
第九条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贷款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期间,长虹财务公司一旦出现下列任何
一种情形时,领导小组应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同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相应的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一)长虹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21条、
第22条、或第23条规定的情形;
(二)长虹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
第34条规定的要求;
(三)长虹财务公司发生挤提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
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长虹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长虹财务公司对单一股东发放贷款余额超过长虹财务公司注册资本金的50%或该股东对长虹财务公司的出资额,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报告后,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派出机构予以监督指导,或采取干预措施的;
(六)公司在长虹财务公司的存款余额超出金融服务协议约定限额的;
(七)长虹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1年以上未偿还;
(八)长虹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九)长虹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30%或连续3年亏损超过
注册资本金的10%;
(十)长虹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派出机构暂扣
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并对长虹财务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
(十一)长虹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导致无法正常运营;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十一条风险处置预案程序启动后,领导小组应组织人员敦促长虹财务公
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必要时可进驻现场调查发生存贷款风险原因,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化解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处置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存贷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处置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以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长虹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
求长虹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包括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款,组织回收资金,立即卖出持有的有价证券,对拆放同业的资金不论到期与否一律收回,对未到期的贷款寻求机会转让给其他金融机构,及时收回贷款本息等,以规避相应风险,确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不受影响。第四章后续事项处理
第十三条突发性存贷款风险化解后,领导小组要加强对长虹财务公司的监督,要求长虹财务公司增强资金实力,提高抗风险能力,重新对长虹财务公司存贷款风险进行评估,适当调整存款限额。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联合长虹财务公司对突发性存贷款风险产生的原因、造
成的后果进行认真分析和总结,吸取经验、教训,更加有效地做好存贷款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如果影响风险的因素不能消除,则采取行动撤出全部存贷款。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预案的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本预案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亦同。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