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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能源: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04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6239证券简称:长虹能源公告编号:2025-077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

四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

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及《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

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应当了解公司经营情况,检查公司财务,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提出解任的建议。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

则或者《公司章程》的,应当履行监督职责,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也可以直接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审计委员会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召集人应当为独立董事且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名,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公司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部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

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决议落实等工作。

第八条《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职责权限

第九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审计委员会每年至少与公司的审计机构举行一次会议。

第十三条审计委员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定相关部门和人员配合其工作。

第四章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

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外部审计机构合同等相关材料;

(三)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五)其他与审计委员会职责有关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组织起草审计委员会会议议案。

第十六条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会议,对委员和公司审计部门提供

的议案、报告等材料进行讨论、评议,并将相关书面纪要或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提请董事会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有效实施,审核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按照《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

(四)对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七条报送董事会的书面决议事项,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董事

会审议的,则由董事会讨论作出决议;如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需要董事会审议的,则该书面决议仅报董事会备案。

第五章工作细则

第十八条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2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会议召开前3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每届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可于会议召开日当天发出开会通知。

第十九条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

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3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二十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可以采取现场会议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通讯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审计委员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

员等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审计委员会可以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审计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该关联委员应回避。该审计委员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委员出席即可举行,会议所作决议须经全体无关联关系的委员通过;若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委员人数不足审计委员会无关联委员总数的二分之一时,应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四条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审计委员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10年。

第二十六条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七条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或利用该信息获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八条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除非特别说明,本工作细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一条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并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四川长虹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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