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245证券简称:威博液压公告编号:2026-064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5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鉴于本议案涉及全体董事薪酬,基于谨慎性原则,全体董事对本议案回避表决,本议案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保证公司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责和义务,有效调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率,进一步促进公司稳定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规定及《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
(一)董事会成员:包括非独立董事(含职工代表董事)、独立董事。(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二)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三)与公司长远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第三章薪酬标准和支付方式
第六条薪酬构成与标准:
(一)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若有)构成。
1、基本薪酬:主要体现岗位价值,结合其教育背景、从业经验、工作年限、岗位责任、行业薪酬水平等指标确定。
2、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绩效薪酬和中长期
激励收入(若有)以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以公司经营目标为考核基础,根据实现效益情况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工作业绩完成情况核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50%。
3、在公司专职工作的董事不再另行领取董事津贴。
(二)不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如有)
不在公司领取薪酬和津贴,因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以及依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三)独立董事
在公司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议决定。独立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和专门委员会等会议及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行使其他法定职权的差旅费及其他合理费用由公司据实报销。除此之外,不在公司享受其他报酬、社保待遇等。
第七条薪酬发放与管理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按月发放。
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绩效薪酬的发放按照公司相关薪酬制度执行,综合公司经营情况和个人绩效考核情况进行发放。在公司专职工作的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八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
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公积金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将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的发展需要。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定期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
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四章薪酬支付与止付追索第十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但是,发生以下任一情形的,公司不予发放:
(一)严重失职或者滥用职权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予
以公开谴责、宣布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相关人选或被证券等部门主管机关予以处
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本条款亦适用于已离职或者退休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公司发生亏损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股东会在审议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各环节,须特别说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变化是否符合业绩联系要求。
公司较上一会计年度由盈利转为亏损或者亏损扩大,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平均绩效薪酬未相应下降的,应当披露原因。
第十三条公司可以结合行业特征、业务模式等因素建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绩效薪酬递延支付机制,明确实施递延支付适用的具体情形、相关人员、递延比例以及实施安排。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没有规定或者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第十五条除非有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含义相同。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