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的规定,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江苏威博液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博液压”、“公司”)的保荐机构,负责威博液压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2025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概述项目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保荐机构及时审阅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保荐机构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则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则
资金占用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关联交易制度的情况管理制度等),本持续督导期内,威博液压有效执行了规则制度。
公司已于2024年9月对“20万套齿轮泵建设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注销,2025年3月
3、募集资金使用监督情况对“30万套液压动力单元项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予以注销。本持续督导期内,威博液压募集资金均已使用完毕。
保荐机构通过日常沟通、现场核查、查阅资料
4、督导公司规范运作情况等方式,督促公司规范运作;本持续督导期内,
公司在规范运作方面不存在重大违规。
保荐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对公司是否存在重大
5、现场检查情况违规、经营财务状况是否存在重大风险、公司
治理和信息披露合规性等方面进行了核查。
保荐机构对威博液压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进行
6、发表专项意见情况了核查。
7、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无
二、发现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事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无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无不适用
13、“三会”运作无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无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无不适用
6、关联交易无不适用
7、对外担保无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无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无不适用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
无不适用的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解决措施
1、稳定股价、股份增持或减持、自愿限售承诺是不适用
2、消除或避免同业竞争承诺是不适用
3、规范和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是不适用
4、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是不适用
5、填补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是不适用
6、资金占用承诺是不适用
7、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是不适用
8、其他承诺是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一)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事项
1、宏观经济波动风险
公司所处的液压行业是仓储物流领域及汽车机械、高空作业平台等机械领域
的关键配套行业,其发展与下游行业的发展状况和宏观经济形势均具有较强的相关性,直接影响公司产品的市场需求。尽管在国家产业政策以及“一带一路”战略等共同推动下,液压系统相关的行业预计将保持相对景气,但如果宏观经济发展状况和基础设施投资规模等出现放缓或下滑,则行业整体增速将有所放缓甚至下滑。因此,不排除未来一段时间内,公司经营业绩可能受到宏观经济周期性波动以及下游行业景气度不利变化的影响。
22、下游市场开拓风险
公司主要产品为各类液压动力单元,并在仓储物流领域已拥有一定知名度,市场占有率较高,但在汽车机械、高空作业平台、矿用机械等机械相关领域市场占有率有所不足。
公司面临较为激烈的竞争环境,虽然公司在动力单元的产品设计及生产制程、核心部件的自制率以及产品质量与服务方面拥有一定的竞争优势,但相较于其他竞争对手,业务及团队规模尚小。如果公司无法继续保持良好的市场开拓能力,或因市场竞争加剧等原因不能持续实现业绩增长,激烈的市场竞争可能会使公司面临一定的市场竞争风险,对公司各项业务的市场份额、毛利率产生不利影响。
3、技术更新和研发失败的风险
与国际领先企业相比,我国液压产业起步晚,液压行业企业规模普遍偏小、产品技术存在一定差距,大部分液压产品处于价值链的中低端,产品集中度和品牌影响力还有待提高,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液压行业整体水平的提升。虽然国内少数液压件生产企业取得了技术突破,但尚未实现规模化生产,高端液压件产品仍依赖于进口。随着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高,以及下游主机厂商产品的不断升级,液压产品将愈加体现为技术实力的竞争,只有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和研发才能保持在行业中的竞争优势。
研发与技术实力是公司长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石。公司未来的研发重点为高端智能液压动力系统及核心部件,如果公司未能正确判断未来技术和产品开发的趋势,研发方向、资源投入和研发人员配备等方面不能满足市场对技术更新的需要,或因无法预见、无法克服的技术困难,导致研究开发全部或部分失败,有可能造成公司技术落后于行业技术水平,从而对公司市场竞争力与业务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管股份质押冻结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不存在质押、冻结的情形。
3(三)北京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应当发表意见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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