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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密新材: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10 00:00 查看全文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

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融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或“国融证券”)作为河北

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密新材”或“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截至本报告出具之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公司基本情况公司名称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247注册资本157544166元注册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州东大街215号主要办公地址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邢州东大街215号法定代表人李藏稳

实际控制人李藏稳、李藏须、孙敬花、赵春肖联系人李君娴

联系电话0319-7630809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23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2330.54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8.00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8644.32万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16680.89万元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同意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3001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不超过

2330.54万新股,发行价格为8.00元/股,公司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股数为2330.54万股,实际募集资金总额为18644.32万元,扣除与发行相关费用人民币1963.43万元(不含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6680.89万元。截至2022年12月16日,上述募集资金已到账,并由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进行审验,出具了《河北华密新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信会师报字[2022]第 ZE10678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国融证券作为华密新材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华密新材的持续督导期为

2022年12月23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

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保荐机构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

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1、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等重大经营决策的程序和要求等,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2、督导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持续关注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4、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等事项,核查督导

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6、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7、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8、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公司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公司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理的情况。

五、对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

导相关工作,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

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中国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已届满,公司募集资金余额为人民币

8442363.02元,由于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继续履行募集资金相

关的持续督导职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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