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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宏锂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宏锂电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18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ALLBRIGHT LAW OFFICES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2月25日,公司召开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2月2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

1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https://www.bse.cn/)刊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3月17日15:00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

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3月16日15:00至2026年3月17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

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881438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13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

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18894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13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0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10(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列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列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及列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1、审议《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18894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o.0000 本议案审审议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法律意见书(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朱彦颖朱彦颖

负责人:沈调权经办律师:李沈国权李勤芝

2026年了月17日

上湾·抗州·北京·露纠·苏相·南京·重庆·成都·大隙·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E·郊·福州·畜昌·西安·广州·长郁·其汉·乌普木齐·期口·长b·昆明·哈尔滨·他放·西独图·新加坡·东京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邮编:200120电话:021-20511000传真:021-2051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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