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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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6年1月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
公司已于2026年1月6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htps//ww.bscn)刊登《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 (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通知公告》)。《通知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通知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2日15:00在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长城路318号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1月21日15:00至2026年1月22日15:00期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61,888,68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o5%,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7 名,均为截至股权登记日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6l,888,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9o4%。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1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1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 %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2 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O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O002%。 -
(注:中小投资者股东,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不予表决。经对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合并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了如下议案:
1、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l,88,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00 %;反对: 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 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关于预计2026年度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6,888,63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O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0000%;弃权: O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O、000O %。本议案宙 (通付。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经签字盖章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天宏锂电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M
沈国权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李勤芝
2o26年|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