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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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鄂瑞天律非诉字第0607号
致: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及《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议事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
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
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武汉中海中心19层-20层
Address: 19/F-20/F China Overseas Center No. 278 Qingnian Road Jianghan District Wuhan
电话(Tel): (86+27)59625780 传真(Fax): (86+27)596257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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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与召集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形成召开本次股东会决议,并于2026年 4 月 29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湖北一致魔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的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并说明了有权出席会议对象及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登记方法、公司联系电话和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与召集程序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一)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15日15:00。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2026年5月14日15:00—2026年5月1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时间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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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湖北长阳经济开发区长阳大道438号公司二楼会议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开的地点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三)会议主持人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长吴平女士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主持人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四)出席对象
1.股权登记日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
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结算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具体情况详见下表)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股东可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其中,不包含优先股股东,不包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股份类别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权登记日普通股920273一致魔芋2026年5月11日
2.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聘请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对象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五)会议登记方法
1.登记方式
(1)自然人股东持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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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U B E I R U I T O N G T I A N Y U A N L A W F I R M(2)由代理人代表个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复印件)、委托人亲笔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3)由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股东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的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4)法人股东委托非法定代表人出席本次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5)网络投票登记: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相关规定办理身份认证。
2.登记时间:2026年5月15日12:00-15:00
3.登记地点: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会议登记方法符合法律规定。
(六)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
1.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认证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提供的
股东名册,对于出席本次现场会议股东的资格与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进行认证。
2.网络投票股东的资格认证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为有利于投票意见的顺利提交,请拟参加网络投票的投资者在上述时间内及早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投资者首次登录中国结算网站地址:武汉市江汉区青年路278号武汉中海中心19层-20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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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投票的,需要首先进行身份认证。请投资者提前访问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注册,对相关证券账户开通中国结算网络服务功能。具体方式请参见中国结算网站(网址:www.chinaclear.cn)“投资者服务专区-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如何办理-投资者业务办理”相关说明。
本所律师认为,参加会议股东身份认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七)会议审议的议案议案投票股东类型议案名称编号普通股股东非累积投票议案
1《关于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议案》√《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
2√程>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八)本次股东会议案的决策议案1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拟注销部分回购股份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52)。
议案2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同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披露的《关于拟减少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公告》(公告编号:2026-053)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会通知披露的一致,符合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九)会议议案涉及的有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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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会议案存在特别决议议案,议案序号为(1、2);
本次股东会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
本次股东会议案不存在关联股东回避表决议案。
三、本次会议召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具备召集本次股东会的合法资格。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查验公司提供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名单、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证明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和网络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为5265030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51.10%。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还有公司的部分董事、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董事会聘请的会议见证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人员的参会资格均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方式进行,公司股东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投票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本次股东会选举2名股东代表以及本所律师进行计票和监票。
本次股东会审议并通过了股东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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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本次股东会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况。
六、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召集、召开、出席人员与会议主持人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
《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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