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灿能电力: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9-09 查看全文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所受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的合法有效性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1、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8月20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5年9月8日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2025年8月21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bse.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上简称“会议通知”)。上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会议召集人、会议内容、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载明了参与网络投票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经查,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时间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本次股东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7日15:00至2025年9月8日15:00。

经查验公司有关召开本次股东会的会议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本律师认为: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会议议程、出席对象、出席会议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及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630,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5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6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61,630,2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3950%。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表决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名,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共计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股东会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进行了身份认证。本所律师查验了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与会人员身份证明、持股凭证和授权委托书及召集人资格,本所律师认为: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可以参加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就提交本次股东会且在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续聘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关于废止<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逐项审议并表决了以下子议案:

4.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1《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2《关于修订<内幕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3《关于制定<董事、高管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4《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5《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16《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股数61,630,25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第2项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上述第4.05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监票、计票。

本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对未经公告的临时提案进行审议表决的情形。本次股东会的表决过程、表决权的行使及计票、监票的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贰份。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关于南京灿能电力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字盖章页)

江苏世纪同仁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郑子萱

2oZ5 年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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