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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云创: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9 00:00 查看全文

*ST云创 --%

证券代码:920305 证券简称:*ST云创 公告编号:2026-039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2026年4月29日,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6〕

13号),具体内容如下: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真、刘鹏、张小创、沈诗强、袁高峰、单明月、徐冬方、朱佩军、孙志刚、雷琳娜:

经查明,你们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云创数据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涉嫌存在虚假记载

(一)2020年至2024年6月,公司在相关业务未实际执行或无商业实质的

情况下确认收入,虚增收入和利润

2020年至2024年6月,云创数据及其子公司海南云创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与相关客户开展销售业务,前述业务未实际执行,或者相关业务的合同、资金流转形成异常闭环,无商业实质。云创数据通过前述方式虚增相关年度收入和利润。

2020年至2024年上半年,云创数据分别虚增营业收入8390.91万元、14728.14

万元、24021.45万元、19587.59万元、10013.45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营业收入金额的23.09%、30.90%、64.06%、66.25%、81.83%;分别虚增利润总额3241.93万元、6674.04万元、8855.36万元、4997.25万元、1878.14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0.41%、91.57%、405.10%、63.31%、127.90%。上述行为导致云创数据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2022年,公司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

2022年12月,云创数据通过虚假处置在建工程的方式虚减利润总额522.71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利润总额(绝对值)的23.91%,导致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涉嫌编造重大虚假内容2020年12月25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申报稿)》等材料,申请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2021年7月7日,证监会作出《关于核准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2324号)。

2021年7月29日,云创数据披露《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说明书》(以下简称《公开发行说明书》)等发行材料。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1740万股,发行价格2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800万元。

云创数据《公开发行说明书》“主要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部分公开披露了

公司2020年度财务数据。如前所述,云创数据2020年虚增营业收入8390.91万元,虚增利润总额3241.93万元,占当期报告记载相应科目的比例分别为

23.09%、40.41%。上述行为导致公司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相关定期报告、相关公开发行文件、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相关情况说明、记账凭证、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云创数据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涉嫌违反2019年修订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

会令第161号,以下简称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2019年《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根据2019年《管理办法》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决定》第五条的规定,云创数据公开发行文件编造

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

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欺诈发行违法行为。

根据2019年《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张真时任公司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组织、安排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鹏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系张真配偶,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工作,其与张真身份关系密切、在公司长期担任经营管理职责,应当知悉公司连续多年系统性财务造假的情况,仍签署了公司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张小创时任公司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总监,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采购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沈诗强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编制虚假的财务数据,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

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及2024年半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

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沈诗强时任财务经理,明知相关财务数据存在虚假,仍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行文件,其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在公司信息披露违法事项中,袁高峰时任公司市场部项目总监、董事,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署了2021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公司欺诈发行事项中,袁高峰时任市场部项目总监,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并将虚假的销售数据提供给公司用于公开发行文件,其行为与公司欺诈发行行为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朱佩军时任公司财务负责人、董事,负责公司的财务管理和财务报表编制工作,其在关注到公司财务数据存在异常后,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0年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孙志刚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0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及公开发行文件,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和欺诈发行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明月担任公司市场部总监,2023年6月起参与公司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开展虚假销售业务,其行为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徐冬方担任公司工程部经理,2022年6月起分管仓库并配合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负责办理虚假业务的出入库和物流手续,其行为与公司2022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具有直接因果关系,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雷琳娜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具备会计专业背景,在公司实施长期、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财务数据存在多处异常的情况下,其未采取有效措施审慎核实相关情况,签署了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2024年半年度报告,未勤勉尽责,是公司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我局拟决定:

一、针对云创数据信息披露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

款的规定:

1.对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万元罚款;

2.对张真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3.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

4.对沈诗强、张小创、袁高峰给予警告,并各处以400万元罚款;

5.对单明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6.对徐冬方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7.对朱佩军、孙志刚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0万元罚款;

8.对雷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二、针对云创数据欺诈发行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的

规定:

1.对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34800万元的20%,即6960万元罚款;

2.对张真、刘鹏各处以1000万元罚款;

3.对张小创处以600万元罚款;

4.对朱佩军处以300万元罚款;

5.对袁高峰、沈诗强、孙志刚各处以25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二项:

1.对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7960

万元罚款;

2.对张真给予警告,并处以1500万元罚款;

3.对刘鹏给予警告,并处以1400万元罚款;

4.对张小创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5.对沈诗强、袁高峰给予警告,并各处以650万元罚款;

6.对朱佩军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7.对孙志刚给予警告,并处以450万元罚款;

8.对单明月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罚款;

9.对徐冬方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10.对雷琳娜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云创数据时任董事长张真,组织、安排公司实施系统性财务造假行为,导致公司发生多年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违法和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云创数据时任总经

理、董事刘鹏,应当知悉公司多年财务造假情况,仍签字保证公司多年定期报告和公开发行文件真实、准确、完整。两人违法情节特别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七项的规定,拟对张真、刘鹏分别采取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云创数据时任职工代表监事、采购部总监张小创,时任市场部项目总监、董事袁高峰,时任财务经理、财务负责人沈诗强,在张真安排下直接参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明知公司财务数据虚假仍签字保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或者行为直接导致公司发生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15号)第三

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五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三条

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张小创、袁

高峰、沈诗强分别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云创数据市场部总监单明月、工程部经理徐冬方,在张真安排下直接参与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其行为与公司信息披露违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违法情节严重。

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证监会令第185号)第

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单明月、徐冬方分别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上述人员自我局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相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有关权利,我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有关公司信息以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bse.cn)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审慎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南京云创大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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