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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贸电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16 00:00 查看全文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 银城中路501号上海中心大厦11/12层

电话:邮编: 021-20511000200120 传真:021-2051199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全过程。

本所及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公司已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的要求,仅对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和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保证前述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本次股东会之合法目的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根据2025年12月2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召集。公司于2025年12月2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http://www.bse.cn/)上公告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 -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时间、地点、召开方式、出席会议对象、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现场参与会议的股东登记办法、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的投票程序等内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15日(星期四)14: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豪良先生主持。会议召开时间、地点等与上述公告内容一致。

本次股东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6年1月14日15:00-2026年1月15日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可通过登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提交投票意见。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7,27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0%。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参与网络投票系统表决的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9,926,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30%。

以上,参与本次股东会现场、网络投票表决的股东合计8名,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7,196,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50%。

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名,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8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的0.10%。

2、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核查,现场或线上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以及本所律师,公司总经理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为:

1、《关于调整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并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2、《关于拟减少公司注册资本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3、《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议案》

4、《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5、《关于开展 2026 年度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登录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inv.chinacl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中国结算向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经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叁份,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威贸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经办律师:

张龙

沈国权

张亚兰

202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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