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370证券简称:新安洁公告编号:2025-112
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起诉受理阶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5年11月3日
诉讼受理日期:2025年10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1.原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延田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甘伟宏律师、吴林杰律师
2.被告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被告1)
法定代表人:熊建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姓名或名称: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被告2)
法定代表人:安伟民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尚不确定、尚不确定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2019年10月9日,被告1对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公开招标。2019年10月29日,原告(2017年9月8日至
2022年6月14日期间公司名称为新安洁环境卫生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后中标,《中标通知书》载明,服务期为3年,中标金额为61965369元。2019年11月28日,原告与被告1签订《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合同约定了服务范围及内容、工作标准及考核办法、设备配置等,合同约定服务期限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
30日,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季度首月15日前支付上季度服务费5163780.75元。2022年11月30日,被告2与原告签订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协议约定将被告1与原告签订的《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
延期至下一轮服务企业入驻,费用及支付方式为次月15日前支付上月服务费
1721260.25元。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项目服务,直至2024年1月31日结束。2024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2签署《对账确认书》,确认自2021年8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被告应付原告服务费51637807.50元,截至2022年12月31日,被告已付
12999918.25元,欠付38637889.25元。2025年1月24日,被告2支付
了服务费1000000元,至今尚欠37637889.25元未付,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
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诉讼的请求及依据公司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服务费37637889.25元;
2.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以38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3年
1月1日起至2025年1月23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
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 4126209.01 元;
3.请求判决被告1和被告2支付以37637889.25元为基数,自2025年
1月2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
市场报价利率(LPR)的 150%计算的资金占用利息(暂计至 2025年 8月 23日为983122.29元);
4.请求判决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1-3项诉讼请求金额暂计42747220.55元。
公司诉讼依据:
原告通过公开招投标方式中标获得“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与被告1和被告2分别签署了《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采购合同》和《望都县农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市场化项目延期协议》,且按要求履行了合同,为被告提供了项目服务,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支付剩余服务费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六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新安洁公司特向望都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公司与望都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望都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之间服
务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25年10月31日由望都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案号
为(2025)冀0631民初1726号。2025年11月3日,公司收到望都县人民法
院送达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公司将依法按期缴纳诉讼费用,并将积极配合法院后续审理程序。三、本次诉讼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案件尚未开庭,审判结果尚未可知。
本次诉讼对公司目前经营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公司将积极推进本案诉讼进度,依法主张和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并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备查文件(一)望都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冀0631民初1726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和《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
(二)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望都县人民法院递交的
《民事起诉状》新安洁智能环境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