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下简称《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现行有效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公司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陈述及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有关原件及其上面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律师仅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存在的事实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不对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已于2025年8月22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载了《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及表决方式、会议审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会务联系方式等事项,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由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在《会议通知》中还对网络投票的投票时间、投票程序等有关事项做出了明确说明。
(二)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8日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董事长宏先生主持本次股东会。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四)公司本次股东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审议的议案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一致。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截至《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股权登记日下午收市后,在中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
股东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二)根据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身份证明的相关资料等,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代表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13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52%。
根据中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在本次股东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有效投票的股东共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上述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其股东代表合计5名(代表股东5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65,130,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652%。其中中小投资者股东(除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方,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共计0名(代表股东0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三)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四)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具备出席、召集本次股东会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登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了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根据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进行的表决以及本次股东会对表决结果的统计,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注: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
数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 比例 股份数(股) (%) (股) (%) (股) 比例(%)
1 《关于取消监事会、拟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登记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 《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
2.01 《关于制定<会计师选聘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2 《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3 《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4 《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5 《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6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7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津贴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8 《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09 《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0 《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1 《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2 《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3 《关于修订<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4 《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5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6 《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2.17 《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3 《关于聘请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4 《关于废止<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65,130,240 100.0000 0 0.0000 0 0.0000
其中,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的表决情况如下(该表标题栏中的比例指相应投票的股份数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议案序号 议案名称 同意 反对 弃权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股份数(股) 比例(%)
2.15 《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0 0.0000 0 0.0000 0 0.0000
(三)关于议案表决情况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1、议案2.04、议案2.05为特别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其余议案为普通决议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综合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的结果,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贰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日为二零二五年九月八日。
国浩律师杭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朱
负责人:颜华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