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情中心 沪深京A股 上证指数 板块行情 股市异动 股圈 专题 涨跌情报站 盯盘 港股 研究所 直播 股票开户 智能选股
全球指数
数据中心 资金流向 龙虎榜 融资融券 沪深港通 比价数据 研报数据 公告掘金 新股申购 大宗交易 业绩速递

朗鸿科技: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11-06 查看全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致: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鸿科技”“公司”)与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以下称“本所”)签订的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接受朗鸿科技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就朗鸿科技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声明

一、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词语具有以下特定含义:

朗鸿科技、公司 指 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激励计划 指 朗鸿科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经朗鸿科技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所 指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本次价格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

本次数量调整 指 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股票期权数量

本次注销 指 本次激励计划注销部分股票期权

本次行权 指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3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 -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 指 人民币元

二、本所应当声明的事项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中国现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所发表的法律意见,并不对非法律专业事项提供意见。

朗鸿科技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

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声明,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签字律师均不持有朗鸿科技的股份,与朗鸿科技之间亦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朗鸿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以及相关法律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发表意见,不对朗鸿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朗鸿科技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朗鸿科技本次激励计划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之必备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或公开披露,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朗鸿科技提供或披露的资料、文件和有关事实,以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合理、必要及可能的核查、验证和讨论,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二部分 正 文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的批准与授权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及本次行权已取得如下批准和授权:

(一)2024年10月9日,朗鸿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二)2024 年10月9日,朗鸿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并将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2024年10月9日,朗鸿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议案。

(四)2024年10月28日,朗鸿科技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股票期权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五)2024年10月31日,朗鸿科技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六)2024年11月1日,根据公司 2024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朗鸿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七)2024年11月1日,朗鸿科技第四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监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事项进行了核实,并出具了同意的核查意见。

(八)2025年11月4日,朗鸿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 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等相关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了同意的明确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以及本次行权等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理》《监管指引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的原因

1、根据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于2024年10月2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 年第三季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80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12月18日。

因股份回购原因,该次权益分派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 股分红金额一10)一总股本=125,158,521*(0.80一10)一127,554,000=0.0784976元。

2、2025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的议案》,本次权益分派以公司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股本扣减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上已回购股份后的股本总额为基数,每10股转增2股(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每10股转增2股),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2.20元(含税)。该次权益分派的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5月8日。因股份回购原因,该次权益分派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现金红利=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 股分红金额÷10)一总股本=125,158,521*(2.200000÷10)-127,554,000=0.2158684元;按总股本折算的每股转增股数=参与分配的股份数量*(每10股转增股数÷10)÷总股本=125,158,521*(2.000000÷10)一127,554,000=0.1962440股;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公司应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以及股票期权数量进行调整。

(二)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的内容

1、本次价格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派息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o÷(1+n)

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

(2)派息:

P=Po-V

其中:Po为调整前的行权价格;V为每股的派息额;P为调整后的行权价格。经派息调整后,P仍须大于1。

根据朗鸿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6.73元/份调整为5.38元/份。

2、本次数量调整的内容

根据《激励计划》,若在本次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行权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事项,应对股票期权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股票期权数量调整方法如下:

Q=Qox(1+n)

其中:Qo为调整前的股票期权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股票期权数量。

根据朗鸿科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由2,395,479份调整为2,865,577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公司章程》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注销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注销的原因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以及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权利的确认书,鉴于符合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的25 名激励对象均自愿放弃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权利,对应已获授但部分放弃行权的股票期权合计23.5057万份,上述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的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进行注销。据此,本次合计注销的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数量为23.5057万份。

(二)本次注销的具体情况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及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合计注销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3.5057万份。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行权的基本情况

(一)本次行权已进入行权期

根据《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为自授予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获授股票期权总数的50%。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授予日为2024年11月1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等待期已于2025年10月31日届满。

(二)本次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根据《激励计划》、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公司2024年度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056号)、公司2023年度的《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4]第ZF10079号)以及公司2024年度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信会师报字[2025]第ZF10057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公司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公司提供的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结果,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具体如下:

序号 行权条件 成就情况

1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2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3 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第一个行权期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及对应的行权比例如下: 公司2024年度净利润增长率为34.36%,高于考核目标值,公司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对应考核年度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2024年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5%

注:其中“净利润”指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后的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业绩考核目标 业绩完成情况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

以2023年净利润为基数,2024年净利润增长不低于15%(A) A≥100% X=100%

80%≤A<100% X=A

A <80% X=0

4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全部激励对象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为100%。

个人考核结果 合格 不合格

个人行权比例 100% 0%

在公司层面年度业绩考核达标(业绩完成比例≥80%),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层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行权的行权条件已成就,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和《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五、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的信息披露

根据《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股票期权数量的议案》《关于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注销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等与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后,公司应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的规定及时披露与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有关的董事会决议公告等文件。随着本次激励计划的推进,公司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及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已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及《激励计划》的规定履行现阶段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按照上述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朗鸿科技202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次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已获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本次价格调整、本次数量调整、本次注销和本次行权符合《公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公司尚需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3号》以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

第三部分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朗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股票期权数量、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等相关事项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两份,无副本。

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为2o2年()月6日。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负责人:颜华荣 P

经办律师:朱

顾重阳

免责声明:用户发布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与九方智投无关,不作为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任何免费荐股、代客理财等内容,请勿添加发布内容用户的任何联系方式,谨防上当受骗。

相关股票

相关板块

  • 板块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相关资讯

扫码下载

九方智投app

扫码关注

九方智投公众号

头条热搜

涨幅排行榜

  • 上证A股
  • 深证A股
  • 科创板
  • 排名
  • 股票名称
  • 最新价
  • 涨跌幅
  • 股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