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硅烷科技: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硅烷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2-13 00:00 查看全文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硅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2026)文丰顾法意第0189号

、.~

电话: ( 0371 ) 63715000 邮编 : 450018圆Full文丰律师

致:河南硅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硅炕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毕国庆律师、巴书志律师出席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入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_入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_玑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_了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 o_憤s_s e ... 飞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2026年1月2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会议决定于2026年2月12日召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电话: ( 0371) 63715000 邮编 : 450018圆Full文丰律师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审议表决,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本次股东会现场出席股东均为关联方且已回避,股东代表计票监票人缺位,由审计委员会和律师计票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结算待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结算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数和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7

/

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外

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206677 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Y`乏

99.98%;反对股数39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单独计票的情况为:同意股数206677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反对股数39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次股东会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平煤神马首山碳材料有限公司、张建五在表决时予以回避,不参与投票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288189474股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效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数为

2067161股。本次股东会议案已取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及股东代表

4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电话: (0371 ) 63715000 邮编: 450018咖Full文丰律师(或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且已对中小股东单独计票;本次股东会的议案根据上述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股东会议事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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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3

电话 : ( 0371) 6371 5000 邮编 : 450018圆Full文丰律师本页无正文,为《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硅烧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2026)文丰顾法意第0189号]的签署页。

朱丹

经办律师签字:

毕国庆夕~

巴书志~坛

立 2. b 年)_ 月 I 3 日

6

地址 : 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九如路 51 号龙湖一号院 2 号楼 B 座 5 层 6 层

电话:(0371)63715000邮编:45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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