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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农种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837403证券简称:康农种业公告编号:2025-118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同意票数9票,反对票数0票,弃权票数0票。

该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等离职情形。第二章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辞任应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辞任的,自公司收到通知之日生效。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董事会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报告后,将在2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除《公司章程》规定不能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外,出现下列规定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在上述情形下,辞职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将在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会秘书提出辞职的,若未完成工作移交或相关公告未披露,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3个月内聘任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并及时公告,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

第六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被

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或者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情形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相应规定解除其职务。第七条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换届的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自动离职。

第八条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董事会可以决议解聘高级管理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十条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解聘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2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

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信息。

第三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

第十二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在5个工作日

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其辞任生效或任期届满后的1年内仍然有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任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三条已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的公开承诺,不因离职

而导致履行承诺的前提条件变动的,应继续履行。

第十五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

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商业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四章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六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或北京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十八条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

湖北康农种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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