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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诚股份: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7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407证券简称:驰诚股份公告编号:2026-034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4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提请2025年年度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累计融资总额低于人民币1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

本次授权事宜具体内容如下:

一、授权具体内容

(一)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授权董事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量和面值

发行股票的种类为境内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元。发行融资总额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低于最近一年末净资产百分之二十的股票,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不超过本次发行前公司股本总数的30%。在前述范围内,最终发行数量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根据具体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三)发行方式、发行对象及现有股东的优先认购安排

采用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发行对象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

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

人或其他合格机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根据申购报价情况,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会的授权,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发行竞价情况协商确定。所有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并以同一价格认购本次发行的股票。

(四)定价方式或者价格区间

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80%(计算公式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该20个交易日内发生因派息、送股、配股、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引起股价调整的情形,则对调整前交易日的交易价格按经过相应除权、除息调整后的价格计算。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

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将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1=P0-D

资本公积送股或转增股本:P1=P0/(1+N)

上述两项同时进行:P1=(P0-D)/(1+N)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金额,N为每股送股或转增股本的数量,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最终发行价格将根据年度股东会的授权,由公司董事会按照相关规定根据询价结果与本次发行的保荐人(主承销商)协商确定。

(五)限售期发行对象认购的本次发行股票,自本次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做市商为取得做市库存股参与发行认购的除外,但做市商应当承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申请退出为上市公司做市。本次发行结束后,因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情形所衍生取得的股份,亦应遵守上述股份限售安排。限售期届满后按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募集资金用途

本次发行股份应当将募集资金主要投向主业,募集资金的用途需要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七)本次发行前的滚存利润安排

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将由公司新老股东按发行后的持股比例共享。

(八)上市地点发行的股票将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九)授权有效期授权有效期为自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二、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具体事宜的授权

授权董事会在符合本议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全权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有关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一)授权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并确认公司是否符合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证券监管部门的规定或要求,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整和实施本次发行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发行的实施时间、发行数量、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具体认购办法、认购比例、募集资金规模及其他与发行方案相关的事宜;

(三)办理与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与募集资金使用相关的事宜,并根

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股东会作出的决议,结合证券市场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实际进度、实际募集资金金额等实际情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其具体安排进行调整;发行前若公司因送股、转增股本及其他原因导致公司总股本变化时,授权董事会据此及时对发行的发行数量上限作相应调整。

(四)办理发行申报事宜,包括但不限于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制作、修改、签署、呈报、补充递交、执行和公告与发行相关的材料,回复相关监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并按照监管要求处理与发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事宜;

(五)签署、修改、补充、递交、呈报、执行与发行有关的一切协议,包括

但不限于股份认购协议、与募集资金相关的重大合同和重要文件;

(六)设立发行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办理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事宜;

(七)根据本次发行的实施结果,授权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等文件中关于

公司注册资本、股本数等有关条款进行修改,并授权董事会及其委派人员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公司章程》所涉及的工商变更登记或备案;

(八)在发行完成后,办理新增股份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的登记、锁定和上市等相关事宜;

(九)如与发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有新的规定或政策、市场发生

变化或证券监管部门有其他具体要求,根据新的规定和要求,对发行的具体方案作相应调整;

(十)决定并聘请发行的相关证券服务中介机构,并处理与此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一)在出现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发行难以实施,或者虽然可以实施但会给

公司带来不利后果的情形下,酌情决定发行方案延期实施或提前终止;

(十二)在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允许的范围内,办理与发行相关的其他事宜。

(十三)上述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通过之日起至2026年年度股东会召开之日止。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意见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议案》的相

关内容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等相关规定,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宜有利于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第十次会议审议。

四、风险提示本次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事项尚

需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具体发行方案及实施将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的融资需求,在授权期限内报请北京证券交易所审核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方可实施,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根据该授权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

2、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河南驰诚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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