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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9-09 00:00 查看全文

欧普泰 --%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欧普泰科技创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根据公司于 2026年 8月 24日公告的《关于召开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以下简称《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将于 2026年 9月 9日召开,公司董事会已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内容以公

告方式通知了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会议日期距本次股东会召开日期已达 15日。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6年 9月 9日 14点 30分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 2026年 9月 8日 15:00—2026年 9月 9日 15:00,登记在册的股东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对有关议案进行投票表决。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人

根据《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53.7776万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9.55%。上述股东及股

东代理人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包括委托代理人)的资格,由中国结算网络投票系统验证其身份。

综上所述,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和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关于拟变更经营范围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3153.7776万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100%;

反对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 0%;弃权 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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