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光律師事務所
CHONGGUANG LAW FIRM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之法律意见书二零二六年四月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http://www.chongguanglawfirm.com
中国·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C 座 7 层
邮编:100033
电话:(010)85630600
传真:(010)85632586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之法律意见书
致: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拓开源”或“公司”)的委托,担任恒拓开源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于2026年3月23日出具《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草案法律意见书》”),现就恒拓开源本次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及认购股份数量所涉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及《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1声明
一、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之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二、本所律师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
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合法合规性进行了充分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三、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的法律文
件进行上报或公开披露,并就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向本所律师保证,其已经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
完整、准确、有效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口头证言,不存在任何虚假、遗漏或隐瞒;递交给本所的文件上的签名、印章真实,所有副本材料和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五、对于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
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六、本所律师仅就与恒拓开源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事项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不对其他非法律事项发表意见。
七、本法律意见书阅读时所有章节应作为一个整体,不应单独使用,且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八、本法律意见书与《草案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相关简
称无特殊说明的,与《草案法律意见书》含义一致。
九、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调整和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2正文
一、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批准和授权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为本次调整员工持股计划已经履行了如下程序:
1.2026年03月10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03月10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五次专门会议并
对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发表了审查意见,认为:(1)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内容及制定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公司不存在《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2)公司审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相
关议案的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亦不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情形;(3)公司本
次员工持股计划拟定的持有人均符合《指导意见》及其他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
件规定的持有人条件,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的持有人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4)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
划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劳动者与所有者的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员工的凝聚力和公司竞争力,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吸引和保留优秀管理人才和业务骨干,实现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
3.2026年0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3宜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前述1
至3议案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决。
4.2026年03月11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上述
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独立董事意见。
5.2026年03月23日,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指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之法律意见书》。
6.2026年03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制定<恒拓开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7.2026年04月07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同意调整公司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名单及股份数量,该议案已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第七次专门会议审议通过。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3号》及《员工持股计划》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本次调整的原因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为充分发挥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激励效用,更好地实施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员工持股计划》及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授权,公司拟调整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对象名单及认购
股份数量,并对《2026年员工持股计划》中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
(二)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
4本次调整的主要内容为参与对象由28人调整为30人,部分参与对象认购股
份数量变动;本次员工持股计划总体认购股份数量未发生变化,总持股规模不超过1056289股。具体如下:
章修订前修订后节
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4、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公司董事
(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特别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参与本员董事会认为需要激励的其他员工。参与本员提示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28人。具体工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30人。具体参加对象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参加对象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三)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名单及份额分
配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配情况本员工持股计划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份份额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位,每份份额1.00元,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上限为8608755.35份。初始设立时持有额上限为8608755.35份。初始设立时持有人总人数不超过28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人总人数不超过30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拟工实际认购情况确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拟三、
员工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持股占本员占公占本员占公计划工持股司总工持股司总序姓拟认购数序姓拟认购数的参职务计划总股本职务计划总股本
号名量(股)号名量(股)加对份额的的比份额的的比象及比例例比例例确定牟董事牟董事
1550005.21%0.04%1550005.21%0.04%标准轶长轶长
董董刘刘
事、事、
2德550005.21%0.04%2德550005.21%0.04%
总经总经永永理理董董潘潘
事、事、
3小550005.21%0.04%3小550005.21%0.04%
副总副总玲玲经理经理
5董事董事
会秘会秘
刘书、刘书、
4450004.26%0.03%4452894.29%0.03%
瑾财务瑾财务负责负责人人核心员核心员工及董工及董事会认事会认为需要为需要
584628980.11%0.60%584600080.09%0.60%
激励的激励的其他员其他员工(24工(26人)人)
合计1056289100%0.75%合计1056289100%0.75%
注:持有人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注:表内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相加之和份额以持有人实际出资金额为准。在尾数上存在差异为四舍五入所致;持有人最终认购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份额以持有人实
……际出资金额为准。
……
除上述修订外,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其他内容不变。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员工持股计划》,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已与公司签订劳动、劳务或聘用合同的员工,包括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管理层人员及员工;本次调整后新增2名参与对象与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符合《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的规定;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相
关内容符合《指导意见》及《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
三、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内部审议程序;公司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的相关内容
符合《指导意见》《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员工持股计划》的规定;公司应就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调整及实施情况继续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6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