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轴股份”或“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或“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15:00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益友天元”或“本所”)作为在中国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庞磊、马雅清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会议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与结果等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本所律师现场出席了本次会议,依法审查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会议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管理办法》和《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
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会议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提交北京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会议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6年2月4日,公司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于2026年2月25日召开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2026年2月6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了《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并公告了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网络投票时间及程序等内容。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于2026年2月25日(星期三)15:00在公司行政楼三楼会议室召开,现场会议由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会议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登公司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年2月24日15:00——2026年2月25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共计79,090,20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740%。其中:
1.根据现场出席股东提供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8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79,084,77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8.6707%。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5,42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033%。
3.通过现场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共5人,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数2,190,38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3480%。
除上述公司股东外,公司董事会秘书、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本所律师对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公司股东或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授权文件、股东签字等相关资料进行了验证。经本所律师核查,前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二)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会系经2026年2月4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后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张文华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审查,本次会议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本次会议议案不涉及特别决议议案;本次会议不涉及累积投票议案;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议案序号为(1.00);本次会议议案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议案,议案序号为(1.00)。本次会议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公司股东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登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审议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股数5,574,65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9459%;反对股数3,01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0541%;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为:同意股数2,187,36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99.8622%;反对股数3,01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1378%;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股份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关联股东创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文华、沈莺回避表决,回避表决股数73,512,53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5.2414%。
表决结果:通过。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轴承厂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江苏益友天元律师事务所(公章)
负责人(签字):
经办律师 (签字):
唐海燕:
庞磊:
马雅清: 马雅清
2026年2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