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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北京证券交易所 04-28 00:00 查看全文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四月声明

本公司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2特别提示

一、本激励计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为限制性股票。股票来源为成都乐创自动化

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本公

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100万股,约占本激

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936548股的1.41%。本次授予为一次性授予,无预留权益。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本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3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四、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11.36元/股。在本激励计划公告

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予以相应的调整。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6人,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

公司任职的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六、本激励计划有效期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3七、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下列情形:(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合

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款

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十、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

4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

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十一、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三、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

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

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十四、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要求。

5目录

声明....................................................2

特别提示..................................................3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9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10

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11

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情况及分配....................................13

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和禁售期...............15

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18

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20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24

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26

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8

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32

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34

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38

第十五章附则...............................................41

6第一章释义

以下词语如无特殊说明,在本文中具有如下含义:

乐创技术、本公指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司、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激指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励计划草案

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限制性股票指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限制性股票且在公司任职的核激励对象指心员工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授予日指易日授予价格指公司授予激励对象每一股限制性股票的价格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全有效期指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被禁止转让、限售期指

用于担保、偿还债务的期间

本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后,激励对象持有的解除限售期指限制性股票可以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期间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所获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解除限售条件指须满足的条件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指号》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章程》指《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

7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

注: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8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激励计划。

9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

负责拟订、修订及审议本激励计划;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议,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

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并且负责审核激励对象的名单。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或之后对其进行变更的,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权益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安排存在差异,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当激励对象发生变化时)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10第四章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计划涉及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为公告本计划草案时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不包含独立董事。

对符合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由公司薪酬委员会拟定激励对象名单。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拟授予激励对象共计16人,包括:

1.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董事兼总经理安志琨先生,公司将其纳入激励对象是基于其管理人员的身份而非股东身份。安志琨先生担任公司董事、总经理,在公司制定战略方针、执行经营决策和重点人才引进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任职稳定性对公司长期稳定发展至关重要。公司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进一步将个人利益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充分激发其经营管理积极性与创造力,更加专注公司长远发展目标,提升公司经营效率,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保障。本次安志琨先生获授限制性股票数量12万股,占本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12.00%,占本计划公告日股本总额的0.17%,符合获授的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1%的规定。

综上,将安志琨先生纳入本次股权激励对象,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11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除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安志琨先生以外,

不包括独立董事及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

配偶、父母、子女。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及在本计划规定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存在聘用关系、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三、激励对象的范围

激励对象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述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若在本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以上任何情形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四、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在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并在公司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12第五章本激励计划授出权益情况及分配

一、激励方式及股票来源本次激励计划拟采用限制性股票作为激励工具。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本公司人民币 A股普通股股票。

二、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数量安排

本激励计划拟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总计不超过100万股的限制性股票,约占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936548股的1.41%。其中首次授予100万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70936548股的1.41%,占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100%;

截至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日,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00%。

三、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分配情况

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

获授的限制占本计划拟占本计划公序号姓名国籍职务性股票数量授予权益总告日股本总(万股)量的比例额的比例

1安志琨中国董事、总经理1212.00%0.17%

2徐锐中国销售部经理1212.00%0.17%

3韦伟中国技术人员1212.00%0.17%

4周维中国技术人员1212.00%0.17%

5夏光明中国技术人员88.00%0.11%

6周莹中国技术人员88.00%0.11%

7李健中国技术人员55.00%0.07%

8杨清波中国技术人员55.00%0.07%

9瞿佳伟中国技术人员55.00%0.07%

10周庆懿中国技术人员55.00%0.07%

11隋明远中国技术人员55.00%0.07%

12唐芳中国物资部经理33.00%0.04%

财务总监、董事会

13李世杰中国33.00%0.04%

秘书

14谢兵中国技术人员33.00%0.04%

1315李攀中国生产部门副经理11.00%0.01%

16陈博中国生产部门经理11.00%0.01%

首次授予合计100100%1.41%

预留部分000%

合计100100%1.41%

注:1、上述激励对象尚需向公司全体员工公示后,由审计委员会对公示情况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2、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在公司任职的单独或合计持有上

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员工,不包括独立董事、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股权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0%。

3、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上述激励对象的确定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相关说明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

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激励对象在认购限制性股票时因资金不足可以相应减少认购限制性股票数额。

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激励对象离职或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做相应调整,可以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调整到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直接调减,调整后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均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14第六章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

和禁售期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有获授权益条件的,从条件成就后起算)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公告等相关程序。

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60日内。

授予日在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董事会确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若根据以上原则确定的日期为非交易日,则授予日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为准。

公司不得在下列期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上市规则》的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

15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时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和解除限售安排本激励计划的限售期分别为自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授予登记日起12个

月、24个月、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限售期内激励对象因获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而取得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一致。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解除限售比例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

第一个解除限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40%售期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

第二个解除限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30%售期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

第三个解除限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30%售期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限售期满后,公司为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解除限售事宜,未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持有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并注销。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时,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行权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送股等情形增加的股份同时受行权条件约束,且行权之前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若届时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的,因前述原因获得的股份同样不得行权。

16四、本激励计划的禁售期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

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7第七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本激励计划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每股11.36元,即满足授予条件和归属条件后,激励对象可以每股11.36元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

本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不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9.62元/股

的50%,即9.81元/股;

(二)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19.39元/股的

50%,即9.70元/股;

(三)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6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2.71元/股的

50%,即11.36元/股;

(四)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120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22.46元/股

的50%,即11.23元/股;

三、限制性股票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是一家以技术为依托的专业运动控制公司,专注于运动控制产品的开发研制和应用推广。企业之间对于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产品加速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公司高管及关键核心人员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高管及核心人员的稳定有利于为公司营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稳定支持。同时考虑到公司自北交所上市后对高管缺乏有效的股权激励措施,公司认为充分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稳定公司高管及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能够助力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为按照《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综合考虑激励力度、激励效果、公司股价波动及公司业绩状况等因素,并结合市场案例,

18将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确定为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较高者的

50.00%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综上,本激励计划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定价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且能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有助于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进一步稳定公司管理团队及核心人才,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人才保障,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19第八章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与解除限售条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条件

只有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条件

解除限售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20限售: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本次计划即告终止,所有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三)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在2026年-2028年会计年度中,分阶段对公司的业绩指标进行

21考核,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当年度的解除限售条件之一。本激励计

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目标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解除限对应考各相应年度净利润

售期 核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解除限2026年2026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低于20%

第二个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解除限2027年2027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2027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低于40%低于30%

第三个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以2025年扣非净利润为基数,解除限2028年2028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2028年扣非净利润增长率不

售期低于70%低于50%

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和其他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后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2、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限售的股票

额度作废,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若解除限售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解除限售。如公司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获授的权益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业绩考核如下:

解除限售期考核年度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个解除限售 A≥Am 100%

2026

期 A<Am 0%

A≥Am 100%

第二个解除限售

2027 An≤A<Am 80%

A<An 0

A≥Am 100%

第三个解除限售

2028 An≤A<Am 80%

A<An 0

(四)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要求

22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的各年度,对所有激励对象进行考核。激励对象的绩

效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A)、良好(B)、合格(C)、不合格(D)四个档次,届时依照激励对象的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其当期解除限售的比例。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与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对照关系如下表所示:

个人绩效考核结果 A B C D

解除限售比例100%80%60%0

在公司业绩目标达成的前提下,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可解除限售额度=各期可解锁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解除限售比例。

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不达标而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不得递延至下期解除限售。

本激励计划具体考核内容依据公司相关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三、业绩考核指标设定科学性、合理性的说明

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考核指标的设立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基本规定。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净利润增长率,考核指标的设定结合了公司现状并匹配了公司未来战略发展目标。净利润增长率能够直接地反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公司具体考核目标的设置充分考虑了行业发展状况、公司发展规划以及公司历史业绩,具有合理性和前瞻性。

除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公司还设置了严密的个人年度绩效考核体系,能够对激励对象的工作绩效作出较为准确、全面的综合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相应年度绩效考评结果,确定激励对象个人是否达到解锁条件及实际解锁的比例。

综上,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

23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其中;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二、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调整方法

本激励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限制性股票登记前,公司有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事项,应对限制性股票的

24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调整方法如下: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程序

根据股东会授权,当出现上述情况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调整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授予价格的议案。公司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就上述调整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向公司出具专业意见。调整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公告法律意见书。

25第十章限制性股票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职工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一、限制性股票会计处理

(一)授予日根据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份的情况及激励对象的缴款情况

确认“银行存款”、“股本”和“资本公积-股本溢价”,同时,就回购义务确认负债。

(二)限售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会计准则规定,在限售期内的每个

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解除限售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数量,并按照限制性股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同时确认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不确认后续公允价值变动。

(三)解除限售日在解除限售日,如果达到解除限售条件,可以解除限售;

如果全部或部分股票未被解除限售而失效或作废,则由公司进行回购注销,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处理。

(四)限制性股票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限制性股票的单位成本=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价格,其中,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的收盘价。

二、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业绩的影响

公司按照会计准则及相关估值工具确定授予日限制性股票的公允价值,并最终确认本激励计划的股份支付费用,该等费用将在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过程中进行分期摊销确认。由本激励计划产生的激励成本将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26假设限制性股票于2026年【6】月授予,根据中国会计准则要求,本激励计

划首次授予的100万股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所示:

首次授予数预计摊销总费2026年2027年2028年2029年量(万股)用(万元)(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00846.00274.95380.70148.0542.30

注:1.上述计算结果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与授予日、授予价格和行权数量相关,激励对象在行权前离职、公司业绩考核、业务单元层面业绩考核、个人绩效考核达不到对应标准的会相应减少实际行权数量从而减少股份支付费用。同时,公司提醒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上述对公司经营成果影响的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限制性股票授予后,公司将在年度报告中公告经审计的限制性股票激励成本和各年度确认的成本费用金额。

公司以目前情况估计,在不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刺激作用情况下,本计划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但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远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

27第十一章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生效程序

(一)公司董事会负责拟订本激励计划草案及考核管理办法。

(二)公司董事会应当依法对本激励计划做出决议。董事会审议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董事或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董事会应当在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并履行公示、公告程序后,将激励计划提交股东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会授权,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锁和注销工作。

(三)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对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

(四)公司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

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五)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股东会在对本激

励计划进行投票表决时,独立董事应当就本激励计划向所有的股东征集委托投票权。股东会应当对《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内容进行表决,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单独统计并披露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公司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时,作为激励对象的股东或者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六)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注销。

(七)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在规定时间内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经股东会授权后,董事会负责实施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解除限售和回购工作。

(八)公司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本计划草案公告前6个月内买卖本公

28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说明是否存在内幕交易行为。知悉内幕信

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内幕交易的情形除外。泄露内幕信息而导致内幕交易发生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二、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程序

(一)公司应当在披露审议股权激励计划的股东会决议公告后5个交易日

内召开董事会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的同时披露股权激励权益授予公告。

(二)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后,公司与激励对象签署《股权激励协议书》,以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董事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审议激励对象获授事宜并公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

(四)公司应当对限制性股票授予日及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实并发表意见。

(五)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激励计划的安排存在差异时,薪酬与考

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

(六)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在60日内授予激励对象

相关权益并完成公告、登记。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后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若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且终止本激励计划后的

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根据《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不得授

出限制性股票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七)公司授予限制性股票后,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八)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后,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29三、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程序

(一)在解除限售日前,公司应确认激励对象是否满足解除限售条件。董事

会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解除限售条件是否成就进行审议,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同时发表明确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对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条件是否成就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对于未满足条件的激励对象,由公司回购并注销其持有的相应数量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实施情况的公告。

(二)公司在解除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限售前,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激励对象可对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出售、转让,但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出售、转让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涉及注册资本变更的,由公司向工商登记部门办理公司变更事项的登记手续。

四、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的变更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变更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变更本激励计划的,应当由股东

会审议决定,且不得包括下列情形:

(1)导致提前解除限售的情形;

(2)降低授予价格的情形(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原因导致降低授予价格情形除外)。

3、公司应及时公告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情况,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独立意见。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变更后的方案是否

30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

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

(二)本激励计划的终止程序

1、公司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之前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需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2、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后拟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的,应当

由股东会审议决定并披露。

3、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律师事务所应当就公司终止实施本激励

计划是否符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专业意见,并与董事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4、本激励计划终止时,公司应当回购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并按照

《公司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公司实施回购时,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31第十二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一、公司的权利与义务

(一)公司具有对本激励计划的解释和执行权,并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对激励

对象进行绩效考核,若激励对象未达到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向激励对象回购并注销其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二)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为其贷

款提供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

(三)公司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代扣代缴激励对象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及其他税费。

(四)公司应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本激励计划申报、信息披露等义务。

(五)公司应当根据本激励计划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的有关规定,积极配合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激励对象按规定解除限售。但若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原因造成激励对象未能按自身意愿解除限售并给激励对象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六)若激励对象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违反公司规章

制度、失职或渎职等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的,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对于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

(七)公司确定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意味着激励对象享有继续在公司服

务的权利,不构成公司对员工聘用期限的承诺,公司对员工的聘用关系仍按公司与激励对象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执行。

(八)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二、激励对象的权利与义务

(一)激励对象应当按公司所聘岗位的要求,勤勉尽责、恪守职业道德,为

32公司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激励对象应当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限售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

(三)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筹资金。

(四)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在解除限售前不得转让、担保或用于偿还债务。

(五)激励对象所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过户后便享

有其股票应有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该等股票的分红权、配股权等。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由于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等而取得

的股份同时限售,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等股份的解除限售期与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期相同。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激励对象就其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应取得的现金分红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由激励对象享有;若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回购该部分限制性股票时应扣除激励对象已享有的该部分现金分红,并做相应会计处理。

(六)激励对象因激励计划获得的收益,应按国家税收法规交纳个人所得税及其它税费。

(七)激励对象承诺,若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由股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

(八)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与每一位激励对象签署

《股权激励授予协议书》,明确约定各自在本激励计划项下的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九)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其他相关权利义务。

33第十三章公司/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发生异动的处理

(一)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计划终止实施,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

获授但尚未行权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二)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

当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三)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当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时,由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之日后决定是否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

(四)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

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未授予的限制性股票不得授予,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照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的,所有激励对象应当返还已获授权益。

对上述事宜不负有责任的激励对象因返还权益而遭受损失的,可按照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向公司或负有责任的对象进行追偿。董事会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和本激励计划相关安排收回激励对象所得收益。

34二、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的处理

(一)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

1.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但仍在本公司任职的,其获授的限制性股

票仍然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

2.若激励对象担任本公司独立董事或其他因组织调动不能持有公司限

制性股票的职务,则已解除限售部分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3.激励对象因为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密、因失职或

渎职等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声誉而导致职务变更的,或因前述原因导致公司解除与激励对象劳动关系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同时,情节严重的,公司还可就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追偿。

(二)激励对象离职

1.激励对象合同到期,且不再续约的或主动辞职的,其已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2.激励对象若因公司裁员等原因被动离职且不存在绩效考核不合格、过失、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三)激励对象退休激励对象退休返聘的,其已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退休前本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若公司提出继续聘用要求而激励对象拒绝的或激励对象退休而离职的,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四)激励对象丧失劳动能力

1.激励对象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

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将完全按照情况发生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352.激励对象非因工受伤丧失劳动能力而离职的,对激励对象已解除限

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购注销。

(五)激励对象身故

1.激励对象若因执行职务而身故的,由薪酬委员会决定其已获授的限

制性股票将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持有,并按照身故前本激励计划规定的程序进行,其个人绩效考核结果不再纳入解除限售条件。

2.激励对象若因其他原因而身故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加上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进行回购注销,其回购款项由其指定的财产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代为接收。

(六)激励对象资格发生变化激励对象如因出现以下情形之一导致不再符

合激励对象资格的,其已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作处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价格回购注销。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本激励计划未规定的其他情况由公司董事会认定,并确定其处理方式。

三、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争议或纠纷的解决机制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因执行本激励计划及/或双方签订的《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激励计划及/或《限制性股票授予协议》相关的争议或纠

36纷,双方应通过协商、沟通解决,或通过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调解解决。

若自争议或纠纷发生之日起60日内双方未能通过上述方式解决或通过上述方式

未能解决相关争议或纠纷,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37第十四章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

公司按本激励计划规定回购限制性股票的,除本激励计划另有约定外,其余情形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但根据本激励计划需对回购价格进行调整的除外。激励对象获授的限制性股票完成股份登记后,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缩股或派息等影响公司股本总额或公司股票价格事项的,公司应对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数量和/或回购价格做相应的调整。

一、回购数量的调整方法

1、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Q=Q0×(1+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即每股股票经转增、送股或拆细后增加的股票数量);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2、配股

Q=Q0×P1×(1+n)÷(P1+P2×n)

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P1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公司总股本的比例);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3、缩股

Q=Q0×n其中:Q0为调整前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n为缩股比例(即1股公司股票缩为n股股票);Q为调整后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

4、派息、增发

公司在发生派息、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授予数量不做调整。

38二、回购价格的调整方法

(一)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

P=P0÷(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每股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

红利、股份拆细的比率;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二)配股

P=P0×(P1+P2×n)÷[P1×(1+n)]

其中:P0 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P1 为股权登记日当日收盘价;P2 为配股价格;n为配股的比例(即配股的股数与配股前股份公司总股本的比例);P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三)缩股

P=P0÷n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n 为缩股比例;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四)派息

P=P0-V

其中:P0为调整前的授予价格;V 为每股的派息额;P 为调整后的授予价格。 经派息调整后,P 仍须大于 1。

(五)增发

公司在发生增发新股的情况下,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不做调整。

三、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调整程序

(一)公司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依上述已列明的原因调整限制性股票的回

购数量和回购价格,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调整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后,应及时公告。

(二)因其他原因需要调整限制性股票回购数量和回购价格的,应经董事会

39做出决议并经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回购注销的程序

(一)公司应及时召开董事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依据《管理办法》规定,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审议限制性股票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将回购股份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公告。

(二)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回购该

等限制性股票,经证券交易所确认后,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结算事宜。

(三)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实施回购时,应按照《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40第十五章附则

一、本激励计划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二、本计划中的有关条款,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

件相冲突,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执行或调整。本计划中未明确规定的,则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规范性文件执行或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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