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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创技术: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2025-08-26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430425证券简称:乐创技术公告编号:2025-059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4.19《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为: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尚需提交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利润分配行为,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利润分配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司净利润包括营业利润和营业外收支净额,扣减所得税费用后的余额。

营业利润是营业总收入扣除营业总成本、加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投资收益和汇兑收益后的金额;营业外收支净额是指营业外收入扣除营业外支出后的差额;所得税费用是指根据税法规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以及按

照《企业会计准则》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费用之和。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五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

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二)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

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三)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

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五)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六)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六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

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第七条利润分配应以每10股表述分红派息、转增股本的比例,股本基数应当以方案实施前的实际股本为准。

第八条利润分配如涉及扣税的,应在每10股实际分派的金额、数量后注明是否含税。

第三章利润分配政策

第九条公司应当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十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

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分配。

第十一条公司根据股东会决议的利润分配方案向股东分配利润。

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方式进行股利分配,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第十二条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等事宜。

第十三条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审计委员会应对董事会拟

定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提出审核意见。利润分配方案经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

要求等事宜,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

第十五条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

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通过公众信箱、电话、传真、公开征集意见等方式,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六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

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政策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股东会审议以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四章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七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八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应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

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

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二十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

批准的利润分配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的制定过程和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对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需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透明。

第二十二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

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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