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
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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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9月
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2025)衡纵律意字第【/℃
致: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乐创技术”或“乐创技术公司”)的委托,指派李懋洲律师、石苗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召开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或“股东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方式、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召集人;有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对象;本次股东会的会议登记方法、登记方式、登记时间和地点;会议联系方式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公告中列明了本次股东会的会议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9月11日上午10时在成都市高新区新川路686号创智岛B区3栋3楼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赵钧先生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9月10日15:00——2025 年9月11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公告、召集、召开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52,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3%,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个人身份证明、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
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5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26,552,493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7.43%。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未有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862,4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22%。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列席了会议。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出席或列席的会议人员的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1、本次股东会的全部审议事项,公司已在2025年8月26日发出的《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事项与《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相符合,没有减少或者增加其他表决事项。
2、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二)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情况:26,552,4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2、审议并通过《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26,552,4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3、审议并通过《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26,552,493股同意,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0%;0股反对,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股弃权,占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上述全部议案,已经在《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此页无正文,为《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乐创自动化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四川衡纵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二
中 衡
经办律师:
李懋洲
2025年9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