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总结报告书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保荐机构”)作为北
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比特”、“公司”)向不特定合格
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为2022年12月15日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要求,太平洋证券现出具保荐总结报告书,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429
注册资本12447.60万元注册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利祥路5号办公地址北京市昌平区何营路9号院2号楼法定代表人白厚增实际控制人白厚增联系人吕立甫
联系电话010-5094937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2月15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二、本次发行情况概述2022年11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880号),同意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2022年12月8日,北京证券交易所出具《关于同意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函》(北证函〔2022〕259号),经批准,公司股票于2022年12月15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
1公司本次发行股数为20490000股(超额配售选择权行使前),发行价格为
人民币8.00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639200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25530595.62元(不含增值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38389404.38元,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7日划至公司指定账户。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已经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验,并于2022年12月7日出具《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2]第 100Z0035 号)。
三、保荐工作概述
太平洋证券作为康比特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要保荐工作如下:
(一)尽职推荐工作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工作
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履行职责,具体如下:
1、督导公司规范运作,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
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
2、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内部控制等各项制度,协助和
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3、督促公司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就信息披露是否真实、准确、完整,
对公司经营的影响,以及是否存在其他未披露重大风险等内容发表意见;
4、持续关注公司运作情况,充分了解公司及其业务,通过日常沟通、定期
或不定期回访、查阅资料,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证券交易和媒体报道等情况,督促公司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25、持续关注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情况,
督促其履行相关承诺;
6、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7、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票质押、股东减持、资金占用等重要事项;
8、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或者保荐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部分募投项目延期
2024年8月26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4年12月延长至2025年12月。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延期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二)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
2024年10月25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议案》,认为公司增加
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是基于募投项目未来实施规划及实际业务发展运营的需要作出的审慎决定,符合公司长期利益及募集资金使用安排,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也不涉及构成关联交易的情形,故同意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并将“运动营养食品生产基地建设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2025年12月延长至
2026年8月。
保荐机构针对项目投资规模增加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康比特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增加部分募投项目投资规模的核查意见》。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3公司能够积极配合保荐人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口头或书面问询等督导
相关工作,为保荐人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证券发行上市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工作职责、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人的协调和核查工作。
七、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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