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
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
ShangduLaw 1rm055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昭乌达路352号P 邮编:010010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致: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见证了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出具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已对与出具法律意见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进行审查判
断,并根据对事实的了解和对法律的理解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不存在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2025年11月14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2025年11月17日,公司董事会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平台(www.bse.cn)发布了《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股东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时间、地点、议案、出席对象及其他相关事项,确定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11月25日。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日15时30分在呼和浩特市如意开发区远五纬路公司行政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中国结算网上营业厅(网址:
inv.chinac1ear.cn)或关注中国结算官方微信公众号(“中国结算营业厅”)进行,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2025年12月1日15时至 2025年12月2日15时止,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本次《股东会通知》一致。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
(一)、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533,03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5.0724%;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20,1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79%。
合并计算,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66,553,21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65.0803%。
(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除股东及其代理人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列席或参加本次股
东会人员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授权代理人就本次《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表决结果当场公布。网络投票按照《股东会通知》确定的时段,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股份总额和网络投票结果。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形成本次股东会的最终表决结果,具体结果如下:
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授信的议案》。
同意股数166,553,213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100%;
反对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弃权股数0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0.0000%。
本议案不涉及关联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上述议案和相关事项已经在《股东会通知》中列明,本次股东会审议事项与《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修改原有的会议议案、提出新议案以及对《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的结果。上述议案不存在特别决议议案,不存在对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议案,不存在累积投票议案,不存在优先股股东参与表决的议案。根据投票结果,本次股东会的上述议案已获得通过。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内蒙古上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内蒙古土都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签字):
负责人(盛渊)
2025年12月2日
(张瑞敏):张常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