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6433证券简称:大唐药业公告编号:2025-043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分配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8月2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该议案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利润分配行为,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分配机制,增强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保证公司长远和可持续发展,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将进一步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自主决策公司利润分配事项,制定明确的回报规划,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不断完善董事会、股东会对公司利润分配事项的决策程序和机制。第三条公司制定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政策时,应当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董事会应当就股东回报事宜进行专项研究论证,详细说明规划安排的理由等情况。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做好现金分红事项的信息披露。
第二章利润分配顺序
第四条公司应当重视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制定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税后利润按下列顺序分配:
1、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2、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
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3、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
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4、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5、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
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6、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五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第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三章利润分配的政策
第七条利润分配的原则如下:
公司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公司股利分配方案应从公司盈利情况和战略发展的实际需要出发,兼顾股东的即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应保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制度,注重对投资者稳定、合理的回报,但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并坚持如下原则:
(1)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
(2)兼顾公司长期发展和对投资者合理回报的原则;
(3)存在未弥补亏损,不得分配的原则;
(4)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5)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的原则。
第八条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如下: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积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和中小股东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专线电话、董事会秘书邮箱等)听取、接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第九条公司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同时,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在公司具备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进行利润分配;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最近3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3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具体分红比例依据公司财务状况、未来发展规划和投资项目等确定。
第十条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在满足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增长快速,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可以在提出现金股利分配预案之外,提出并实施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第十一条利润分配决策机制和程序
(一)董事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先制定分配预案并进行审议。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充分探讨分配预案的合理性。(二)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需履行的程序和要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应同时经公司审计委员会审议,之后由董事会提交公司股东会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件等)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
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利润分配方案应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制定,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利润分配的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参会董事的发
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五条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利
润分配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由董事会提交议案通过股东会进行表决。
第五章利润分配的执行及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
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
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
配方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
第二十条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有权扣减该股东所分配
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不一致的,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制定,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内蒙古大唐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