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45证券简称:龙竹科技公告编号:2025-128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权益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5年9月30日,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审议过程中,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进行核实并出具了相关核查意见。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告编号:2025-113)、《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告编号:2025-114)、《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公告编号:2025-115)、《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进行公示并征求意见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116)等相关公告。
2、2025年9月30日至2025年10月9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
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激励对象和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向全体员工进行公示
并征求意见,截至公示期满,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未收到任何对本次激励对象及拟认定的核心员工提出的异议。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的《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5-120)、《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5-121)。
3、2025年10月15日,公司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等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5-125)。
4、2025年10月2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授予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了同意的核查意见。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对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的差异情况
鉴于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连健昌先生、董事吴贵鹰女士正处于减持公司股票期间,董事会秘书张丽芳女士的配偶刘贤安先生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出于审慎性考虑,连健昌先生、吴贵鹰女士及张丽芳女士暂缓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连健昌先生、吴贵鹰女士及张丽芳女士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事项外,本次授予的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
(三)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施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目前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
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四)首次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5年10月22日
2、授予数量:限制性股票102.30万股
3、授予人数:42人
4、价格:6.18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限售期和解限售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至激励对象获授
的限制性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购注销完毕之日止,最长不超过60个月。
(2)限售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期为自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36个月。
(3)解限售安排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限售安排解限售期间解限售比例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一个解限售期40%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二个解限售期30%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自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
第三个解限售期30%限制性股票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
在上述约定期间因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而不能申请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公司将按本激励计划规定的原则回购注销上述激励对象相应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在满足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后,公司将统一办理解除限售事宜。
7、考核指标:
(1)公司业绩指标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考核年度为2025年-2027年三个会计年度,首次授予各年度业绩考核目标(解除限售条件)如下表所示:
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累计各相应年度净利润/累计
营业收入(万元)(A) 净利润(万元)(B)解除限售期对应考核年度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
(Am) (An) (Bm) (Bn)
第一个2025年360003240029002610
2026年410003485033002805
第二个
或2025年-2026年
770006725062005415
累计
2027年470003760038003040
第三个
或2025年-2027年
124000104850100008455
累计
考核指标 考核指标完成比例 指标对应系数A>Am X1=100%
各相应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营业收
An≤A
A
B>Bm X2=100%各相应年度净利润/累计净利润(万元)(B) Bn≤B
B
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其中“净利润”
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剔除考核期内本激励计划及其他激励计划或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会计处理对公司损益影响后的值,下同。
2、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的,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解限售的股票额度作废,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2)个人业绩指标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的绩效考核按照公司现行薪酬与考核的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公司将制定并依据《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解除限售额度=公司层面解除限售比例×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解除限售额度。激励对象个人考核年度结果划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解除限售的比例: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优秀合格不合格
个人层面年度考核系数100%80%0%
8、激励对象: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授予日):
获授的限涉及标的股票占激励计划制性股票数量占激励计序号姓名职务拟授出权益授予情况
数量(万划公告日股本总量的比例
股)总额的比例
1连健昌董事长、总经理5.303.27%0.04%暂缓授予
2吴贵鹰董事19.0011.73%0.13%暂缓授予
3张丽芳董事会秘书3.001.85%0.02%暂缓授予
姜应军等42名核心员工102.3063.15%0.70%--合计129.6080.00%0.88%--
注: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
除连健昌先生、吴贵鹰女士及张丽芳女士暂缓授予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内容一致。
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核查意见
1、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激
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2、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除公司实际控制人连健昌、吴贵鹰外,也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实施或获授限制性
股票的情形,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4、本次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中的有关规定。
经核查,除连健昌先生、吴贵鹰女士、张丽芳女士暂缓授予外,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成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以2025年10月22日作为授予日,并同意以授予价格6.18元/股向符合条件的
42名激励对象合计授予102.30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参与股权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核查,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连健昌先生、董事吴贵鹰女士正处于减持公司股票期间,董事会秘书张丽芳女士的配偶刘贤安先生在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前6个月内存在卖出公司股票的情况,出于审慎性考虑,连健昌先生、吴贵鹰女士、张丽芳女士均暂缓授予,待相关授予条件满足后再召开会议审议前述人员的限制性股票授予事宜。
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公司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为2025年10月22日,经测算,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对各期会计成本的影响如下表:
单位:万股、万元首次授予的限需摊销的
2025年度2026年度2027年度2028年度
制性股票数量总费用
102.30548.3359.40319.86123.3745.69
注:1、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并不代表最终的会计成本。实际会计成本除了与实际授予价格、授予日、实际授予日评估价格和授予数量相关,还与实际生效和失效的数量有关,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
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成果的影响最终结果将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上表中数值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均为四舍五入原因所致。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
《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授予对象、授予数量和授予价格符合《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五)公司已履行了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随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进展,公司还应当按照《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议》;
(二)《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核查意见》;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事项之法律意见书》。
龙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0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