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2471证券简称:美邦科技公告编号:2025-082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8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3.25《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报告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年度报告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和《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度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中,有
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个人原因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出
现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
第四条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的具体认定标准:
(一)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
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二)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
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三)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五)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六)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的,会计差错金额
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七)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条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
准:
1、未披露重大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会计差错调整事项;
2、符合第四条(一)至(四)项所列标准的重大差错事项;
3、未披露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或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其他或有事项;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二)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的认定标准: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
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营的无形资产诉讼;
2、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上的担保或对股东、实际
控制人或其关联人提供的任何担保;
3、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合同或对外投
资、收购及出售资产等交易;
4、其他足以影响年报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包括以
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二)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
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
第七条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如下: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
幅度达到20%以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三章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发布的有关年
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
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出现责任追究的
范围事件时,公司对其进行上述形式的责任追究并不替代其依法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
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以及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河北美邦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