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834475证券简称:三友科技公告编号:2025-064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承诺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公司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诺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联方、其他承诺人以及公司(以下合称“承诺人”)履行其承诺行为的规范性,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及其相关方承诺》《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承诺,是指公司就重要事项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就重要事项向公司、公众或者监管部门所作的保证和相关解决措施。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
资人等(以下统称承诺人)作出的公开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具有可操作性,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业务规则的要求。
公司应当及时将承诺人的承诺事项单独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的专区披露。
第二条承诺人在公司申请挂牌或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再融资、并购重组、破产重整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等过程中向公众或者监管部门作出的解决同业竞争、
资产注入、股权激励、盈利预测补偿条款、股票限售、解决产权瑕疵等各项承诺
事项必须内容具体、有明确的履约期限。
第三条承诺人所公开作出的各项承诺,无须特定受承诺人同意,自公开承
诺作出之日即对其本身具有约束力,因此该承诺应为可实现的事项,内容应具体、明确。公司应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间、承诺人履约能力、预估风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制约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第四条公开承诺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的具体事项;
(二)履约方式、履约时限、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防范对策、不能履约时的责任;
(三)履约担保安排,包括担保人、担保人资质、担保方式、担保协议(函)
主要条款、担保责任等(如有);
(四)违约责任和声明;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承诺事项应当有明确的履约时限,不得使用“尽快”、“时机成熟”等模糊性词语。承诺履行涉及行业政策限制的,应当在政策允许的基础上明确履约时限。
第二章承诺管理第五条承诺人在作出承诺前应分析论证承诺事项的可实现性,不得承诺根
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承诺事项需要主管部门审批的,承诺人应明确披露需要取得的审批,并明确如无法取得审批的补救措施。
第六条出现以下情形的,承诺人可以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
(一)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导致承诺无法履行的;
(二)其他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公司权益的。
公司及承诺人应充分披露变更或者豁免履行承诺的原因,并及时提出替代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务。
第七条公司及相关方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承诺人及其关联方应当回避表决。变更、豁免承诺的方案未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且承诺到期的,视为超期未履行承诺。
第八条公司被收购时,如原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
承诺义务应予以履行或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北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承诺,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如其承诺的相关事项尚未履行完毕的,相关承诺义务应继续履行。
第九条承诺人做出承诺后,应当诚实守信,严格按照承诺内容履行承诺,不得无故变更承诺内容或者不履行承诺。
当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者已经达到时,承诺人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发生或者正在履行中的承诺事项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当承诺人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其披露的承诺事项。公司应督促承诺相关方规范承诺履行行为,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承诺事项的履行进展情况。公司未履行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原因及相关当事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履行承诺的,公司应当主动询问,并及时披露原因以及董事会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
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和解释,自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