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533号
致: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公司聘任,指派本所律师参加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以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以下简称“《召开股东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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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文件一并予以公告,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于2025年8月6日召开第十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东会,并于2025年8月6日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出了《召开股东会通知》。该《召开股东会通知》中载明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会议对象等内容。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5年8月22日(星期五)14:00在公司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吴用主持,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8月21日15:00至2025年8月22日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9人,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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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03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其中:
1、根据出席公司现场会议股东提供的股东持股凭证和个人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含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74,030,3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25%。
2、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0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外其他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董事、监事、公司董事会秘书以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了会议,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人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所表决的事项均已在《召开股东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共同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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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情况,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投票统计结果为准。
经合并网络投票及现场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二)《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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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结果:通过。
3.02《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特别决议事项,需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具体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3《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4《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5《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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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7《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09《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0《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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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1《关于修订<防范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2《关于修订<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3《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3.14《关于修订<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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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74,030,30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三门三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北京天元(杭州律师事务所 (盖章)
曹程钢
经办律师:
沈学让
毕波
签署日期:2025年8月22日
本所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丹桂街
8号汉嘉大厦2902室,邮编:31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