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能技术”、“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于2022年10月14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能技术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本次发行持续督导期已届满,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东方证券出具本保荐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对保荐总结报
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保荐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发行人名称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920476
注册资本 85179800元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号汉峪金谷 A3地块 1号楼第注册地址四层
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经十路 7000号汉峪金谷 A3地块 1号楼第主要办公地址四层法定代表人张振方实际控制人王志刚联系人宋晓东
联系电话0531-88874418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年10月14日本次证券上市地点北京证券交易所
本次证券发行数量1000.00万股
本次证券发行价格10.88元/股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108800000.00元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91182233.84元
三、保荐工作概述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海能
技术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对海能技术的持续督导期为2022年10月14日至
2025年12月31日。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认真履行持续督导职责,主要保荐工作具体如下:
在尽职推荐期间,保荐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北京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公司及其它中介机构对北京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答复,按照要求对涉及本次发行的特定事项进行尽职调查或核查,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本次发行所
要求的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对公司的保荐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履行职责,主要包括:
1、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等,督导发行人按照规定召开三会会议并及时披露相关公告;
2、督导发行人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财务内控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信
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等提交的其他文件;
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和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持续关注发行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督促发行
人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相关承诺;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使用、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等事项,核查督
导期间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并发表核查意见;
6、持续关注公司对外投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股东减持等重要事项;
7、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业务状况及财务状况;
8、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进行风险排查并报送报告;
9、结合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最新规则等,对发行人相关人员进行培训。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公司2024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307.17万元,同比下降70.9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为386.11万元,
同比下降89.57%。业绩存在下滑情况,主要原因包括:营业收入受行业下游市场需求放缓影响,近十余年来首度出现下滑,其中,公司主要产品有机元素分析系列产品营业收入下滑22.96%,样品前处理系列产品营业收入下滑18.73%;此外,本年度公司取得的政府补助较上年减少;本年度公司计提了商誉减值准备。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了解业绩波动情况;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业绩波动的原因、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五、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和评价
(一)尽职推荐阶段
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能够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按时参加保荐机构组织的辅导培训;全面配合中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
(二)持续督导阶段
公司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并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的按照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对于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与保荐机构沟通,同时应保荐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文件,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便利条件。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勤勉、尽职地开展相关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出具相关报告,提供专业、独立的意见和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工作。
在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其他证券服务机构能够配合保荐机构、公司提供专业意见。上述证券服务机构的相关工作独立、公正、勤勉、尽责,在协助公司规范公司行为等各方面均尽职尽责,发表相关专业意见并出具相关报告,充分发挥了中介机构的作用。
七、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了事前或事后审阅,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及格式、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核查,核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情况,查阅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等。基于上述核查,保荐机构认为:本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已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并予以执行。
八、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对发行人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核查后认为,发行人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符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重大情形。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发行人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结项并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已销户,保荐机构对其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持续督导义务已终结。
九、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无。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海能未来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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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f\/心z周磊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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