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78证券简称:峆一药业公告编号:2026-007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年度权益分派预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权益分派预案情况
根据公司2026年4月16日披露的2025年年度报告(财务报告已经审计),截至2025年12月31日,上市公司合并报表未分配利润为315211053.38元,母公司未分配利润为288817495.15元。母公司资本公积为96895360.19元(其中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为96895360.19元,其他资本公积为0元)。
公司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如下:公司目前总股本为78708700股,以未分配利润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50元(含税);以资本公积向全体股东以每10股转增4股(其中以股票发行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4股,无需纳税;以其他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0股,需要纳税)。本次权益分派共预计派发现金红利11806305.00元,转增31483480股。
公司将以权益分派实施时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为基数,如股权登记日应分配股数与目前预计不一致的,公司将维持分派比例不变,并相应调整分派总额。
实际分派结果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核算的结果为准。
特殊情况说明:
此外,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根据本次权益分派的具体实施结果,全权办理公司相应注册资本变更、章程修订的工商变更登记等有关手续。
二、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董事会审议和表决情况本次权益分派预案经公司2026年4月14日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审议,最终预案以股东会审议结果为准。
(二)独立董事意见
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独立董事认为:2025年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体现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一致利益。综上,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权益分派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章程关于利润分配的条款说明《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之“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中“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五条、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具体为:
(一)利润分配的原则
公司在经营状况良好、现金能够满足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需求的前提下,应积极实施利润分配政策,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并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利润分配还应兼顾公司合理资金需求的原则,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利润。公司分配股利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方式。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原则上公司每会计年度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存在累计未分配利润为负数
或当年度实现的净利润为负数等特殊情形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如必要时,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及最低比例(1)公司在同时满足如下具体条件时应当实施现金分红*公司该年度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重大资金支出是指:(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的30%。
(2)现金分红的最低比例
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述第*项处理。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采取股票股利分配,如公司不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或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或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因素。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公司在进行利润分配时,公司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并通过多种渠道充分听取中小股东意见,在考虑对全体股东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基础上形成利润分配预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审核并发表独立明确的意见。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时,公司应当通过各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回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董事会制订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机制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并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会批准。股东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相关事项的,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为社会公众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
第一百六十五条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连续性
和稳定性,并兼顾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
第一百六十六条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
据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应在控股子公司建立、实行与本公司一致的财务会计制度,确保利润分配政策的有效实施。
四、承诺履行情况截至目前,公司或相关主体作出过关于利润分配的公开承诺,相关承诺已履行完毕。
五、其他
1、本次权益分派预案披露前,公司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并对
内幕信息知情人履行保密和严禁内幕交易的告知义务。
2、送转股方案对公司报告期内净资产收益率以及投资者持股比例没有实质影响,方案实施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预计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指标将相应摊薄。
3、本预案尚需股东会审议通过,存在不确定性。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将在决
策程序通过后2个月内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
安徽峆一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4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