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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迪威: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培刚)

北京证券交易所 03-25 00:00 查看全文

奥迪威 --%

证券代码:920491证券简称:奥迪威公告编号:2026-015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韩培刚)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本人作为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奥迪威”)第四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在2025年度任职期间,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勤勉尽责,忠实认真地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作用,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现将2025年度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本人韩培刚,汉族,1964年2月出生,中国国籍,拥有中国香港永久居留权,博士学历,特聘教授。1985年7月至1987年8月,任兰州大学物理系助教、系团总支书记;1990年9月至1994年8月,任广州有色金属研究院新材料研究室工程师;2000年10月至2001年7月,任香港城市大学光电研究中心研究员;

2001年9月至2006年8月,任香港广大国际投资有限公司高级项目经理;2006年 9 月至 2011 年 5 月,任深圳市广大纳米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兼 CTO;2011年 6 月至 2016 年 12 月,任内蒙古圣和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 CEO;

2017年1月至今,任深圳技术大学院长、讲席教授,2023年5月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在担任公司独立董事期间,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均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担任除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单位担任任何职务,亦不存在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情形,不存在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亦不存在影响独立董事独立性的情形,本人任职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中对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一、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参加了公司召开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出席董事会及股

东会会议情况如下:

应出席现场出以通讯方委托出缺席董是否连续2次出席股独董姓董事会席董事式出席董席董事事会次未亲自参加董东会次名次数会次数事会次数会次数数事会会议数韩培刚99000否5

本人会前认真审阅会议资料和各项议案,详细了解公司发展规划、整体生产运作和经营情况,为董事会的各项议案的表决做了充足准备;对提交董事会的各项议案,除购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险的议案回避表决外,均投赞成票,无反对票及弃权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规范的审批程序。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2025年度,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及战略委员会委员,严格按照

相关规定行使职权。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提名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的委员,按照规定均参加了会议,主要对确定公司董事角色、选聘公司秘书及委任公司授权代表的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提名委员会的职责。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2次战略委员会会议,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的委员,积极参与战略委员会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参加了历次会议,主要对于公司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发行 H 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公司拟进行海外投资等事项进行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2、参与独立董事会专门会议情况

2025年度,公司共召开5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人均出席参会并严格按

照相关规定行使职权,主要对股权激励、关联交易、公司筹备及申报发行 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等事项进行审议,经查阅相关资料及对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进行认真的了解和查验,对各项议案均投了同意的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2025年度,本人严格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依法行使独立董事职权,不存在行使下列特别职权的情形:

1、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2、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3、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4、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5、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2025年,本人通过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及外部审计机

构积极沟通;对公司内部审计部的履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积极参加公司2025年度审计沟通会,与年审会计师就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的审计工作安排以及审计过程中的相关问题进行沟通和交流,积极维护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2025年度,本人积极履行与中小股东的沟通职责,充分利用股东会契机,

认真听取中小股东及投资者的意见诉求,重点关注涉及中小股东单独计票的议案的表决情况,并跟踪会议决议执行及落实情况,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六)现场工作的情况2025年度,本人在现场工作时间累计16天,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会、各

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不定期的现场实地考察等形式,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披露情况、财务状况、关联交易往来、对外投资、对外担保、

募集资金存储与使用情况、内控体系建设和运行情况、董事会及股东会会议决议

的执行情况,同时与公司其他董事、管理层及相关工作人员等保持密切联系,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掌握公司的生产经营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了独立董事的职责。

(七)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方面所做的其他工作

积极出席公司相关会议,并及时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对审议事项进行认真核查,独立、客观、公正地行使表决权,切实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持续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督促公司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维护公司及投资者的利益。

(八)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本人积极参与广东证监局及北京证券交易所组织的独立董事能力建设相关培训,参与公司及专业律师团队组织的港交所上市规则相关专题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水平;日常履职中,强化与其他董事及管理层的沟通,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促进公司进一步规范运作,客观公正地保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九)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2025年度,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对独

立董事的工作给予积极支持与配合,不存在妨碍独立董事职责履行的情况。公司定期汇报经营情况,并及时提供独立董事履职所需相关材料;公司向独立董事发出的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资料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通知期限,并为本人提供了有效沟通渠道,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2025年3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9月29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九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新增2025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十一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对外投资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预计2026年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案》。

本人对以上关联交易议案进行事前审阅,认为公司关联交易是公司业务发展及生产经营的正常所需,有利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是合理的、必要的。关联交易以市场公允价格为依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2025年度,公司及相关方不存在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情形。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被收购的情形。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2025年度,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4年年度报告》《2024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5年一季度报告》《2025年半年度报告》《2025年三季度报告》,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对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了重点关注和监督,认为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符合相关《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北京

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及有关制度的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公司于2025年10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5年11月 12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聘请 H 股发行及上市的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公司聘请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立信”)为公司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H 股)股票并在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主板挂牌上市的审计机构;本人经会前审阅相关议案材料,认为香港立信在境外审计项目方面拥有较为丰富的财务审计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能力,公司聘请香港立信的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亦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及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025年1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25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同意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25年年度的审计机构。本人经会前审阅相关议案材料,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执业资格,具备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与能力,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均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2025年度,公司未发生聘任或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的事项。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2025年度,公司不存在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

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形。

(八)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报告期内,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符合公司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的

管理规定,严格按照考核结果发放,且薪酬方案合理,符合同行业薪酬水平与公司实际,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2、股权激励计划相关

公司于2025年3月20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七次会议,

2025年3月24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以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2025年4月15日召开2024年年度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方案的议案》。同意公司回购注销1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主动辞职其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5168股。

2025年5月12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四次会议、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第八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第二个解除限售期及预留授予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2023年股权激励计划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等事项进行了审核,认为相关审议和表决程序合法合规,未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和解除限售事项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

2025年度,公司未实施员工持股计划,不存在涉及分拆子公司的董事、高管持股安排。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5年度,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要求履

行独立董事职责。密切关注公司日常经营、行业动态及外部环境变化,认真审阅会议材料,对董事会各项议案独立、客观、公正审议;履行监督职责,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2026年,本人将继续秉承客观、公正、独立的原则,忠实勤勉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加强自身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经营发展和合规治理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提升董事会的决策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

广东奥迪威传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韩培刚

2026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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