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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行科技: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北京证券交易所 01-28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493证券简称:并行科技公告编号:2026-021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授予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1、2026年1月8日,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陈文光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对上述议案发表核查意见。

2、202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公司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北

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据和

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等情

况发表专业意见,公司聘请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发表法律意见。3、2026年1月8日至2026年1月18日,公司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及公司内部信息公示栏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

工名单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未收到员工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拟认定核心员工名单提出的异议。公司于2026年1月2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核查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核查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1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公告编号:2026-010)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11)。

4、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公司根据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的核查情况,于2026年1月28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了《关于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6-019)。

5、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审议通过《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陈文光先生、李晓静女士、范小华女士对上述议案发表核查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上披露的公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6-022)。

6、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聘请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披露的《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6]AN001-2 号)。

(二)董事会关于符合授予条件的说明

董事会经过认真核查后认为公司不存在下列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

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的;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综上,董事会认为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同意向符合条件的

激励对象授予权益。

(三)授予权益的具体情况

1、授予日:2026年1月26日

2、授予数量:股票期权1465350份

3、授予人数:120人

4、股票期权行权价格:135.00元/股

5、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6、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等待期、行权期和额外限售期安排:

(1)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36个月。

(2)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自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

的时间段,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3)行权期安排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通过后,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i.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

ii.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iii.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iv. 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上述“重大事件”为公司依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应当披露的交易或其他重大事项。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上述期间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应当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期及各期行权时间安排如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时间行权比例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

第一个行权期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50%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

第二个行权期个交易日至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50%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在满足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后,公司将在行权期内为激励对象办理股票期权的行权事宜。上述约定期间届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4)禁售期禁售期是指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行权后所获股票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获授股票期权行权后不设置禁售期,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规定如下:i.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个月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ii. 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iii. 在本激励计划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

份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7、考核指标

(1)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本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的考核年度为2026年、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设置为营业收入(A)与净利润(B)两个指标,两个指标需达到一定的考核目标方可进行相应比例的行权。行权考核条件具体如下:

营业收入(万元)净利润(万元)考核年行权期度触发值目标值触发值目标值

(An) (Am) (Bn) (Bm)

第一个2026年11000012000030004000

第二个2027年14000015000045005500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考核指标业绩完成度

(X)

A≥Am 且 B≥Bm X=100%

A≥Am 且 Bm>B≥Bn

营业收入(A)和净利 或者 X=90%

润(B) Am>A≥An 且 B≥Bm

Am>A≥An

且 X=80%

Bm>B≥Bn其他情况 X=0%

注:1、上述指标均以公司经审计的年度报告所揭示的合并报表数据为准;

2、上述“净利润”指公司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并剔除公司全部在

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及/或员工持股计划所涉及的当年度股份支付费用数值作为计算依据;

3、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公司层面行权比例计算说明:公司层面行权比例由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

的业绩完成度共同决定。若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若公司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考核指标未同时达到上述业绩考核指标的触发值,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权益不得行权,由公司注销。

(2)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要求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 OS、EE、Su、BE、IR 五档。

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象个人层面行权比例:

考核结果 OS EE Su BE IR激励对象个人

100%100%100%0%0%

层面行权比例

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公司层面可行权比例×激励对象个人层

面行权比例×个人当年计划行权额度。

激励对象当年不可行权的额度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8、激励对象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表所示(授予日):占本计划拟授占目前公司获授的股票期序号姓名职务出权益总数的总股本的比

权数量(份)比例例

董事长、总

1陈健200001.36%0.03%

经理

核心员工(61人)120345082.13%2.02%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5824190016.51%0.41%人)

合计1465350100.00%2.45%

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四)关于本次授予权益情况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存在差异的说明本次授予权益与股东会审议通过的股权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查意见

(一)本次授予权益的激励对象与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授予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相符。

(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均符合《上市规则》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及《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激励对象中不包括独立董事和外籍员工;本次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陈健先生担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属于公司核心管理层,对公司战略方针制定、经营决策、重大事项管理、人才引进等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将其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除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健先生外,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本次拟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三)公司和本次获授权益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获授权益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三、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在授予日前6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说明经核查,参与本激励计划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予日前6个月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形。

四、授予权益后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相关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26日,经测算,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成本摊销情况见下表(授予日):

授予的股票需摊销的总2026年2027年2028年期权数量费用

(份)(万元)(万元)(万元)(万元)

14653505980.013965.341876.82137.85

注:1、提请注意上述股份支付费用可能产生的摊薄影响;2、上述摊销费用预测对公司经营业绩的最终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以目前信息初步估计,在不考虑本激励计划对公司业绩的正向作用情况下,股票期权费用的摊销对有效期内各年净利润有所影响。若考虑激励计划对公司发展产生的正向作用,由此激发激励对象的积极性,提高经营效率,降低代理成本,本激励计划带来的公司业绩提升将高于因其带来的费用增加。公司将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具体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对公司财务数据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一)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

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

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行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四)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六、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

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认为:截至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公司和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不能授予或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本次授予事项已经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七、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决议》;

(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

(三)《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事项的核查意见》;

(四)《北京博星证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五)《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国枫律证字[2026]AN001-2 号)。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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