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3证券简称:并行科技公告编号:2026-009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票解除限售数量总额为2509625股,占公司总股本4.20%,可交易时间为2026年1月16日。
二、本次股票解除限售的明细情况及原因
单位:股本次解是否为控除限售
股股东、本次解除尚未解除股东姓名本次解限股数占序号实际控制任职情况限售登记限售的股或名称售原因公司总人或其一股票数量票数量股本比致行动人例
董事长、总
1 陈健 是 A 1908125 3.20% 5731125
经理
董事、副总
2 贺玲 是 A 597500 1.00% 1799250
经理
3 师健伟 否 董事会秘书 A 4000 0.01% 28875
合计—25096254.20%7559250
注:解除限售原因:
A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每年解除限售
B 离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解除限售
C 自愿限售解除限售
D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
E 公开发行前特定主体股票解除限售
F 参与战略配售取得股票解除限售
G 其他(说明具体原因)三、本次股票解除限售后的股本情况
股份性质数量(股)百分比
无限售条件的股份4379644873.35%
1、高管股份756600012.67%
2、个人或基金6326251.06%
有限售条件的3、其他法人771433212.92%
股份4、限制性股票00.00%
5、其他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合计1591295726.65%
总股本59709405100.00%
注:如公司近期办理过新增股份登记的,公司总股本以新增股份登记后的总股本为准。
四、其它情况
(一)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尚未履约的承诺
(二)不存在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形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对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况
(四)在本次解除限售的股票中,存在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股东约定、承诺的限售股份
公司于2023年11月1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
公司股东陈健先生、贺玲女士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
1、自并行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并行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并行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并行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并行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如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
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4、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
并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本人通过北交所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竞价或做市交易买入公司股份的,其减持不适用前款规定。
5、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6、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并行科技,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并行科技指定账户。
上述股东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限售承诺》,承诺:
1、并行科技上市后,若并行科技发生资金占用、违规担保、虚假陈述事项,
自上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之后6个月内,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并行科技股份,并按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限售手续。2、并行科技上市后,若本人发生操纵市场、内幕交易、虚假陈述事项,自上述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至违规行为发现之后12个月内,自愿限售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并行科技股份,并按北交所相关规定办理股份限售手续。
上述股东于2023年8月14日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的补充承诺》,承诺:
1、自并行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并行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并行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
若因并行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并行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公司上市时如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本人不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持有的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继续锁定1个完整会计年度,即可自盈利年度次年12月31日后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3、其余未尽事宜仍按照本人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的《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函》履行。
公司股东陈健先生、贺玲女士、师健伟先生于2022年5月31日作出《关于股份锁定期、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承诺:
1、自并行科技股票在北交所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已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并行科技在北交所上市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并行科技回购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该部分股份。若因并行科技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直接持有并行科技股份发生变化的,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2、本人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公司董
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本人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公司上市时如未盈利,在实现盈利前,本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2个完整会计年度内,不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公司实现盈利后,本人可自当
年年度报告披露后次日起减持公开发行并上市前股份,但应当遵守《上市规则》以及届时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证券监管机构的要求。
4、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至少
6个月。
5、本人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所持有公司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
按照下列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在首次卖出股份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6个月;
(2)拟在3个月内卖出股份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1%的,除按照第(1)
项规定履行披露义务外,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30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3)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披露减持进展情况;
(4)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公告具体减持情况。
6、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交所就
股份减持出台了新的规定或措施,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或重新出具新的承诺。
7、如未履行上述承诺,除将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北交所的相关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外,本人还应将因违反承诺而获得的全部收益上缴给并行科技,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并行科技指定账户。
8、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拒绝履行上述承诺。
(五)其他说明事项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属于《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号——股份减持》规定的减持预披露主体,若后续减持股份,公司将在减持前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一)《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名册、限售股份数据表》;
(二)《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解除限售申请书》;
(三)《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解除限售申请表》;
(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下发的《解除限售变更登记申报明细清单》《关于发布解除限售公告的通知》。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