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01-2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7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66090088/88004488传真(Fax):010-66090016
目录
释义 2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4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5
(一)关于授予日 5
(二)关于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6
(三)关于授予条件 6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7
四、结论性意见 7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并行科技、公司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计划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股票期权、期权 指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又称权益
激励对象 指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股票期权的公司(含全资及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以及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未来发展有直接影响的其他员工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3号》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法》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出现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存在尾数不符的,系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6]AN001-2号
致: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本所与公司签署的《律师服务协议》,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实施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发表法律意见之前,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1.本所律师仅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以下简称“查验”),保证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公司在本激励计划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4.公司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所有文件均真实、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签名、印鉴均为真实,
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以来源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文件、证言或文件的复印件出具法律意见;
6.本所律师已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证言进行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
7。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拟实施本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8.本法律意见书不对公司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股票价值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激励计划的下述有关方面的事实及法律文件进行了查验:
1.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3.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并行科技提供的有关本激励计划授予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提供的相关会议文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董事会本次授予股票期权已经履行如下批准与授权:
1.202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2.2026年1月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等议案。
3.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并于2026年1月21日披露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和《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对拟认定核心员工的核查意见》。
4.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关于拟认定公司核心员工的议案》《关于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5.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6.根据本次激励计划及股东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相关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在审议上述相关议案时均已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
(一)关于授予日
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2026年1月26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6年1月26日。
经查验,该授予日为交易日,在公司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之日起60日内。
(二)关于授予的激励对象及数量
根据《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的相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确定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共计120人,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为1,465,350份。
(三)关于授予条件
根据公司的陈述及其公开披露的信息、《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它获授权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行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权激励的信息披露
经查验,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并行科技已按照《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现阶段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并行科技尚需就授予事项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办理有关股份登记事宜。
四、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已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
2.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授予对象及数量均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3.本次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截至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激励对象未发生《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并行科技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符合《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4.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尚需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办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等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并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利国
许桓铭
刘璐
2026 年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