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496证券简称:许昌智能公告编号:2026-003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公司”)于2026年1月1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制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表决结果:同意7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昌智能”、“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充分利用期货市场价格发现和规避风险的功能,规范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流程和交易行为,有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
《公司章程》等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所有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进行期货业务,目的是借助期货市场
的价格发现、风险对冲功能,利用套期保值工具规避原材料价格波动风险,锁定经营成本,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第四条公司期货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进行期货业务只能进行境内、场内市场交易,不得进行境外、场外市场交易;
(二)进行期货业务的品种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的原材料品种、质量和
规格相同、相近的期货品种;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期货持仓量原则上应不超过相应期限预计的现货交易量;
(四)期货持仓时间应与保值所需的计价期相匹配;对于大宗订货合同,公
司在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现货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对于日常预期订货合同,公司应当根据过往历史记录和未来生产计划预计每个月现货采购量,相应的保值头寸持有时间不得超过该保值量下预计现货采购时间;
(五)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六)根据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期货业务保证金比例,参考公司需要进行期货
业务的具体数量及期货平仓、交割业务的需求,公司用于套期保值的保证金资金规模不得超过公司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净资产的10%,且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所需,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采购部负责人相关人员。董事长为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负责人,同时也是套保业务的决策人,在董事会授权框架内负责套保业务的具体运作。
第六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的职责为:
(一)负责召开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会议,制订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听取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的工作报告,批准授权范围内的套期保值方案;
(三)负责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四)负责向董事会提交年度报告和下年度工作计划;(五)负责对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进行监督管理,对公司套期保值的风险进行管理控制;
(六)行使董事会、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下设“套期保值操作小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订、调整套期保值方案,并报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审批;
(二)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
(三)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并提交书面工作报告;
(四)其他日常管理和联系工作。
第八条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各岗位人员应有效分离,不得交叉或越权行使其职责,确保能够相互独立并监督制约。
第九条公司财务资产部负责调拨期货保值所需资金,并监控期货账户资金流向及风险。
第十条公司审计法律部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
套期保值参与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三章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的单笔或累计金额(含追加的临时保证金)
按照《公司章程》中所规定:
1、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的,需经董事会审批;
2、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的,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3、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公司总经理审批;
4、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业务金额不应超过审议的总额度。
第十二条董事会授权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管理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套期保值
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批准的套期保值计划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四章授权制度
第十三条公司与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有关合同管理规定及程
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人员签署。
第十四条公司对境内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需列明
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授权期限。套期保值交易授权书由公司董事长签发。
第十五条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
第十六条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权事项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被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五章套期保值业务流程
第十七条套期保值操作小组结合现货的具体情况和市场价格行情,拟订套
期保值交易方案,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后方可执行。套期保值交易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套期保值交易的建仓品种、价位区间、数量、拟投入的保证金、
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等。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后的交易方案应报送财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套期保值交易人员根据经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批准的套期保值
交易方案,填写注入或追加保证金的付款通知,根据公司相关资金审批制度规定审批同意后执行付款。资金划拨按公司资金操作流程处理。
第十九条公司审计法律部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套期保值操作情况,若与套期
保值方案不符,须立即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
第二十条会计核算人员收到交割单或结算单并审核无误,并经公司财务负
责人签字同意后,进行账务处理。会计核算员每月末与交易员核对保证金余额。
第二十一条财务资产部、套期保值操作小组定期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综合评价,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进行汇报。第六章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公司利用事前、事中及事后的风险控制措施,预防、发现和化解风险。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前须做到:
(一)慎重选择期货经纪公司;
(二)合理设置期货业务组织机构和选择安排相应岗位业务人员。
第二十四条公司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随时跟踪了解期货经纪公司的发展变
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变化及时报告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决定是否更换期货经纪公司。
第二十五条公司审计法律部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套期保值业务进行检查,监督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执行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及时防范业务中的操作风险。
第二十六条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按照不同月份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
第二十七条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期货头寸
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当发生以下情况时,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立即向公司套期保值
领导小组报告:
(一)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业务有关人员违反交易协议及管理工作程序;
(二)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三)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四)公司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五)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六)公司期货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第二十九条风险处理程序:
(一)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相关人员严格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三十条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
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第三十一条公司应严格按照规定安排和使用期货业务操作人员,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
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
第七章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于月初5个工作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提
交上月套期保值业务报告,包括上月新建仓位状况、总体持仓状况、结算状况、套期保值效果等。
第三十四条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应遵守以下汇报制度:
(一)套期保值操作人员每次交易后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每次新建头寸
情况、计划建仓及平仓头寸情况及最新市场信息等情况;
(二)套期保值操作人员和财务资产部分别根据每次交易情况建立套期保值
统计核算台账并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汇总持仓状况、结算盈亏状况及保证金使用状况等信息。
第八章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套期保值交易档案实行分级保存、公司统一管理的制度。公司
负责保管的档案资料包括:期货业务开户文件;期货业务授权文件;各类套期保
值计划;各类内部报告、发文、批复、项目合同、结算资料、内部审批及预测单据等。
第三十六条套期保值计划、所有交易原始资料、所有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期货业务有关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七条所有档案文件到期销毁时需报经公司批准,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章保密制度
第三十八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
第三十九条公司期货业务相关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信
息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期货交易有关的信息。若因相关人员泄密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公司可视具体情况给予开除或其他处分。
第十章附则第四十条公司期货业务涉及的部门和人员,应严格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并自觉接受公司审计法律部或公司外聘的审计机构的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生效,其修订、最终解释与考核权归公司董事会。
许昌智能继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1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