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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科诺尔: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北京证券交易所 06-12 00:00 查看全文

证券代码:920522证券简称:纳科诺尔公告编号:2026-064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审议及表决情况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6月11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委托理财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表决结果:同意9票,反对0票,弃权0票。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理财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全,有效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公司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第三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执行。本制度适用于公

司及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的委托理财行为。

第二章委托理财管理原则

第四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当遵循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理财产品期限应与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相匹配,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

第五条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

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六条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公司的应对措施。

第七条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包括闲置的自有资金或募集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公司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委托理财应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委托理财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司或个人账户操作理财产品。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决策程序

第九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权限规定如下:

(一)公司购买委托理财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的金额标准履行审批程序。

(二)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批准的理财额度内、审批同意的理财产品范围内进行投资理财。在决议有效期限内,单日最高余额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会或相关权限人审议批准的理财额度。

(三)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相关权限人做出相关决议后两个交易日内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应按照《公司章程》《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及相关议事规则规定的权限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12个月内的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条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投资额度。

第十二条公司与关联方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

计算标准,适用《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总经理或由其授权相关人员,在经

审议通过的委托理财额度、品种和期限范围内,负责对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审批,并签署相关协议与文件,公司财务部门负责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实施事宜。

第四章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公司财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情况,对委托理

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合理、谨慎选择理财机构及理财产品;

(二)筹措委托理财业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产品业务相关手续,及时对理财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将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管;

(三)负责监督委托理财活动的执行进展,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如发现委

托理财出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以便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四)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确保其及时、足额到账。

第十五条公司财务部门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日常核算并在财务报表中正确列报。

第十六条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及其进展应及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委托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门应根据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

构签署的协议中约定的条款,及时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算文件备查。

第十八条财务部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委托理财投向及其进展,一旦发现或

判断有不利因素或者较大不确定因素时,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财务负责人、总经理,由上述人员和部门立即做出应对措施的决议,必要情况下应当报董事长提请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九条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内控制度的规定,对委托理财事项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进行委托理财时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财务部门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第二十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委托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委托理财

情况进行内部审计与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公司委托理财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核实,包括但不限于业务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在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接触过程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委托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委托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第二十三条委托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风险监控人相互独立开展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严禁越权办理业务或者干涉其他人员业务,并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二十四条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邢台纳科诺尔精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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