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
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天津-滨海新区
TeI:86-22-23133590Fax:86-22-23133597
ht1p://www.winlavfirm.com
天津市和平区徐州道12号万通中心23层
二零二五年九月
目录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3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4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5
四、结论意见 10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
致: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贵公司2025年9月16日召开的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现行有效的《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现行有效的《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议事规则》”);
3、公司刊登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网站的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1号);
4、公司刊登于北交所网站的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号);
5、公司刊登于北交所网站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知公告(提供网络投票)(公告编号:2025-043号);
6、其他与公司本次股东会相关的会议文件。
送千金-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以及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用于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其他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1日以公告的形式在北交所网站刊登了定于2025年9月16日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审议事项、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联系人等内容。
(二)2025年9月16日下午14时30分,本次股东会在天津市东丽区一经路27号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及相关公告所载明的内容。
(三)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起止时间为2025年9月15日15:00~2025年9月16日15:00。
一诺千金
(四)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任志成先生主持,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
(一)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2025年9月10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在股权登记日买入证券的投资者享有此权利,在股权登记日卖出证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此权利),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二)经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及/或授权委托书,并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含委托代理人)共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454,95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4740%。
2、通过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计0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0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0%。
根据以上,通过现场会议和网络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计7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57,454,958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69.4740%。
(三)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的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四)本所指派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诺千金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和列席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及前述出席会议的人员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
(二)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以记名表决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表决结束后,由股东代表及监事代表清点表决情况。
(四)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均合法获得通过,具体如下:
1、《关于取消监事会及监事的设置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需股东会审议)的议案》
3.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3《关于修订<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4《关于修订<承诺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关千金-7-
3.05《关于修订<利润分配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6《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7《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8《关于修订<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一诺千金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09《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0《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1《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2《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一诺千金
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3《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4《关于制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3.15《关于制定<累积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情况:同意57,454,9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等规定,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四份,经由承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关于天津凯华绝缘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律师见证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李海波
承办律师:
成玉洁
承办律师:
刘宇蓬
2025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