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5-120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1声明
本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激励计划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本次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者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将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给公司。
2特别提示
一、《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本计划”)由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骏创科技”“公司”或“本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监管指引第3号》”)和其他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
二、本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方式为股票期权。股票来源为骏创科技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
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三、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52.235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
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075.7328万股的3.46%。其中:首次授予37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3.8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0%;预留72.835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6.11%,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6%。
本激励计划实施后,公司所有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数量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0%。
四、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0人,约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员
工总数793人的22.70%,包括公司公告本激励计划时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不含独立董事。
本次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的规定,不存在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列情形:
(一)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三)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
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本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24.70元/份,在满足行权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股票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六、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授予权益的行权价格和数量将根据本激励计划做相应的调整。
七、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八、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监管指引第3号》规
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公司承诺不为任何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
4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十、本公司所有激励对象承诺,公司因信息披露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导致不符合授予权益或行使权益安排的,激励对象应当自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被确认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后,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行权所获得的全部利益返还公司,尚未行权的权益由公司统一注销处理。
十一、本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十二、本激励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在60日内按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
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并完成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本激励计划。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不得授出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前述60日内。
十三、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十四、本激励计划对激励对象设置的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和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5目录
第一章释义.................................................7
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8
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9
第四章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10
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及分配........................................13
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安排............................15
第七章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17
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19
第九章本激励计划的调整方法及程序.....................................23
第十章权益的会计处理...........................................25
第十一章本激励计划的实施程序.......................................27
第十二章公司与激励对象发生异动时的处理..................................31
第十三章公司与激励对象之间相关纠纷或争端解决机制.............................35
第十四章公司/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与义务..................................36
第十五章附则...............................................38
6第一章释义
除非另有说明,以下简称在下文中作如下释义:
公司、本公司指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本指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本计划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公司一定
股票期权、期权指
数量股票的权利,又称权益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指核心骨干
授予日指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有效期指从权益授予之日起到权益行权或权益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段等待期指权益授予之日至权益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指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
可行权日指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行权价格指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行权条件指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交易所指北京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指《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指《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指《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3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监管指引第3号》指划》《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公司考核管理办法》指法》
《公司章程》指《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指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说明:1、本激励计划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2、本激励计划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7第二章本激励计划的目的与原则
一、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
动公司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核心团队及员工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公司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原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规则》《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计划。
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主要目的和原则具体表现为:
1、建立和完善利益共享机制,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经营管理团队与公司共同成长
和发展的价值理念和企业文化,为股东带来持久价值回报。
2、立足当前发展阶段和实际、结合行业及公司长远发展战略,进一步激发核心团
队和骨干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3、进一步优化薪酬与分配机制、不断完善中长期激励机制和文化,吸引和留住优
秀管理人才与技术、业务骨干,进一步提升核心骨干的稳定性及凝聚力。
截至本激励计划公告日,本公司不存在尚未实施完毕的其他股权激励计划。
8第三章本激励计划的管理机构
一、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激励计划的实施、变更和终止;股东会可以在其权限范围内将与本激励计划相关的部分事宜授权董事会予以办理。
二、董事会是本激励计划的执行管理机构,负责本激励计划的实施。董事会负责拟
订和修订本激励计划并审议,董事会对本激励计划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审批,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
三、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本激励计划的监督机构,应就本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
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应对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对本激励计划的实施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监督。
四、公司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激励计划之前对其进行变更的,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
当就变更后的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
五、公司在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相
关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若公司向激励对象授出权益与本计划安排存在差异,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差异情形发表明确意见。
六、激励对象在行使权益前,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就本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行使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明确意见。
9第四章激励对象确定的依据
一、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
(一)激励对象确定的法律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管办法》《监管指引第3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而确定。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下
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确定的职务依据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下同)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与实施本激励计划的目的相符合。
二、激励对象的范围
(一)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共计180人,约占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员工总数793人的22.70%,包括:
1、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103、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CHENDAIPING 系公司北美子公司总经理,在子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经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CHEN DAIPING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董事会聘任。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实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司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确定,经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二)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先生。
沈安居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肩负着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科学高效运行的职责,亦是公司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的主导者。其在公司长期战略制定与落地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关键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强化核心团队稳定性、激发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助力公司向长远战略目标稳步迈进,既契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发展需求,也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沈安居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三、激励对象的核实
(一)本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将通过相关途径公示激励对象姓名和
11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
(二)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将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将在股东会审议本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激励对象名单审核及公
示情况的说明,经公司董事会调整的激励对象名单亦应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核实。
12第五章股票期权的来源及分配
一、本激励计划拟授出权益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及种类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A 股普通股股票。
二、拟授出股票期权的数量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452.2353万份,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13075.7328万股的3.46%。其中:首次授予379.40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83.8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2.90%;预留
72.8353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16.11%,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0.56%。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一份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票期权数量及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拟授出股票期权分配情况: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在激励对象间的分配情况如下:
占激励计划占激励计划公告获授的股票期权序号姓名职务拟授出权益日股本总额的比数量(万份)总量的比例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1沈安居董事长18.003.98%0.14%
2赵启翔董事10.002.21%0.08%
3李晓恩董事2.000.44%0.02%
4秦广梅董事1.400.31%0.01%
5孙运军总经理18.003.98%0.14%
6陈显鲁董事会秘书10.002.21%0.08%
7张博财务负责人10.002.21%0.08%
二、核心骨干
1李亮内审负责人6.001.33%0.05%
13其他核心骨干(172人)304.0067.22%2.32%
首次授予合计379.4083.89%2.90%
预留72.835316.11%0.56%
合计452.2353100.00%3.46%
注: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2、公司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
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20.00%。
3、预留权益的授予对象应当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明确,预留权益授予
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公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12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4、以上合计数据与各明细数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保留两至四位小数。
四、说明
1、公司全部有效期内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未超过公司股本总
额的30.00%。激励对象因离职等原因失去激励资格或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获授权益的,由董事会对授予数量作相应调整,将激励对象放弃的权益份额在其他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或调整为预留授予权益,且调整后的预留授予权益不得超过本次授予权益总额的20%。
2、本计划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上述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期
内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公司股票均未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
3、公司聘请的律师事务所将对上述激励对象的获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激励计划出具法律意见。
14第六章有效期、授予日、等待期、可行权日及禁售期安排
一、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二、本激励计划的授予日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决定,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予登记、公告
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作废失效,且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60日内。
三、本激励计划等待期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月、24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四、本激励计划的可行权日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15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24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安排行权期间行权比例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
第一个行权期50%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24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
第二个行权期50%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36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五、禁售期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容规定如下:
(一)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三)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6第七章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24.70元,即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形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24.70元的价格购买1股公司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股票期权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二、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一)确定方法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24.70元/份,本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8.3374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1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7.16%;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28.2195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87.53%;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6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6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4.1881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6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2.25%;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1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前1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35.2843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1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70.00%。
(二)定价方式的合理性说明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权价格
17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综合考虑了历史前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出资成本、业绩考核目标的挑战性、二级市场波动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
骏创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注塑件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之间对于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产品加速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公司高管及关键核心人员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高管及核心人员的稳定有利于为公司营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稳定支持。公司认为充分保障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稳定公司高管及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能够助力公司在行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综上,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公司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高管及核心团队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降低公司核心人才流失的潜在风险。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并参考市场实践案例,公司决定将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较高者的70%且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有利于保障公司激励计划实施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层及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预期业绩和公司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励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从业资质的独立财务顾问将对本计划的可行性、相关定价依
据和定价方法的合理性、是否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是否损害股东利益等情况发表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的《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三、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及确定方法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即为每份
24.70元。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露授予情况。
18第八章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的条件
一、获授权益的条件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益条件。
根据《监管指引第3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二、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一)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
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
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
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二)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
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19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予以注销。
(三)公司层面业绩指标要求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2026-2027年两个会计年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对应考核年净利润(万元)行权期
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期20267500.006500.00
第二个行权期20279000.008000.00指标完成度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公司层面达标
A≧An X=80%系数(X)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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