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3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公告编号:2025-124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12月31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沈安居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的说明: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和议案审议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8008763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1.2491%。
其中通过网络投票参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2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352474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956%。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股东会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出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3人,列席3人。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47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因现场出席的股东沈安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祥平为沈安居配偶,本次现场出席的2名股东均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47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因现场出席的股东沈安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祥平为沈安居配偶,本次现场出席的2名股东均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47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因现场出席的股东沈安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祥平为沈安居配偶,本次现场出席的2名股东均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47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因现场出席的股东沈安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祥平为沈安居配偶,本次现场出席的2名股东均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1.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524741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会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回避表决情况
因现场出席的股东沈安居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李祥平为沈安居配偶,本次现场出席的2名股东均回避表决。
(六)涉及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议案议案同意反对弃权
序号名称票数比例票数比例票数比例关于公司<2025年
(一)股票期权激励计划3524741100%00%00%(草案)>的议案
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
(二)3524741100%00%00%授予激励对象名
单>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三)3524741100%00%00%实施考核管理办
法>的议案关于与激励对象签署2025年股票期权
(四)3524741100%00%00%激励计划授予协议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五)2025年股票期权激3524741100%00%00%励计划有关事项的议案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黄夏敏、薛明珠
(三)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及本次股东
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12月31日



